Page 7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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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节严重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               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②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三万元以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               任人员,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                     关系人的范围,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商业银行法》 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违法运用资金罪】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
           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                 入账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
           理机构, 以及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                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数额巨大或者造
           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违反国家规定               成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运用资金的,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罚。 ①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十万元以下罚金。 ③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
           家规定发放贷款, 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损失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               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
           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                 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上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违反规定, 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
           下罚金。                                函、 票据、 存单、 资信证明, 情节严重的, 处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
           反国家规定, 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 依照前               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④



              ①  根据 2006 年 6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 》 增加。
              ②  根据 2006 年 6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 》 修改。原第一款、 第二款条文为: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
           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造成较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 造
           成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③  根据 2006 年 6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 》 修改。原第一款条文为 : “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 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 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 发放
           贷款, 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造成特别重
           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④  根据 2006 年 6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 》 修改。原第一款条文为 : “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 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 票据、 存单、 资信证明, 造成较大
           损失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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