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P. 74

一、 综  合  3 7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刑。 ①
           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 明知是毒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 违 法 票 据 承    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
           兑、 付款、 保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
           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 对违反票据法                 管理秩序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
           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 付款或者保证, 造                产生的收益, 为掩饰、 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成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
           拘役;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上                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有期徒刑。                               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             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洗
           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 公司、 企业             金:
           或者其他单位, 违反国家规定, 擅自将外                    ( 一) 提供资金账户的;
           汇存放境外, 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                     ( 二)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 金融票
           到境外, 数额较大的, 对单位判处逃汇数                据、 有价证券的;
           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 并                     ( 三)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资金转移的;
           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                     ( 四)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单位                      ( 五) 以其他方法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
           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                   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②
           以下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①  根据 1998 年 12 月 29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 逃汇和非法买卖外
           汇犯罪的决定》 修改。原条文为 : “国有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违反国家规定, 擅自将外汇存放境
           外, 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 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②  根据 2001 年 12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 》 第一次修改,2006 年 6 月 29 日 《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 》 第二次修改。2001 年 12 月 29 日修改后的第一款条文为 : “明知是毒品
           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为掩饰、 隐瞒其来
           源和性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 一) 提供资金账户的;
               (
               (
              “ 二)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
              “ 三)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 四)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
               (
              “ 五) 以其他方法掩饰、 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