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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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综  合  3 5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①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 商业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 保险              银行、 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 证券公司、
           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故意                 期货经纪公司、 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                  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
           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 依照本法第二                 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七
           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贪污罪】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
                                                   【挪用公款罪】 国有商业银行、 证券交
           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
                                               易所、 期货交易所、 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
           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
                                               司、 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
           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 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
               第一百八十四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
                                               易所、 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 保险公司或
           受贿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
                                               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
           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
                                               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依
           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或者
                                               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②
           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
           费, 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托财产罪】 商业银行、 证券交易所、 期货交
              【受贿罪】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               易所、 证券公司、 期货经纪公司、 保险公司
           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违背受托义务, 擅自运
           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依照本法第三百八                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 信托的财产, 情

              ①  根据 1999 年 12 月 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第一次修改,2006 年 6 月 29 日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 》 第二次修改。1999 年 12 月 25 日修改后的条文为 : “有下列情形之一, 操纵
           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 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
           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一) 单独或者合谋, 集中资金优势、 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操
               (
           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的;
               (
              “ 二) 与他人串通, 以事先约定的时间、 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 期货交易, 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
           有的证券, 影响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 期货交易量的;
              “ 三)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 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 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 自买自卖
               (
           期货合约, 影响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 期货交易量的;
               (
              “ 四)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 期货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②  根据 1999 年 12 月 25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修改。原条文为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依
           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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