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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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实施的走私盐酸活动。抗诉机关就此提出                  外经贸贸发 〔2002〕147 号 《易制毒化学品
           的抗诉有理, 原判未认定上述事实不当, 应               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 均没有将盐酸
           予纠正。二审确认了原判认定的其他事                   列入易制毒化学品。依据新规定优于旧规
           实。                                  定的原则, 应以新规定为准, 即依照最新部
               本案二审应当解决的争议焦点问题                 门规章, 亦不能认定盐酸属于制毒物品。
           是: 盐酸是否为易制毒物品, 原审被告人谢               综上, 不能认定盐酸属制毒物品, 亦即不能
           杰威、 梁雁玲是否具有走私制毒物品的犯                 认定原审被告人谢杰威、 梁雁玲走私盐酸
           罪故意。                                的行为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
              【二审】                                 其次, 依据本案事实, 即使盐酸可用于
               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                制造毒品, 也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谢杰威、
           为:                                  梁雁玲具有走私制毒物品的犯罪故意。
               首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的                 经查, 原审被告人谢杰威在越南开办
           相关规定, 不能认定盐酸属易制毒物品。                 海皇公司, 从事虾壳素、 虾壳糠的生产属
               根据 《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 走            实, 该项生产需要使用盐酸、 烧碱等化学原
           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非法运                 料也是事实。因越南当地的盐酸价格高于
           输、 携带、 邮寄醋酸酐、 乙醚、 三氯甲烷或者            中国, 为降低生产成本, 提高经营利益, 谢
           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国                  杰威、 梁雁玲实施了从国内购买盐酸, 然后
           ( 边) 境的行为。据此, 确定某种物品是否              走私运到越南的用于生产的行为, 其行为
           属于制毒物品, 应当依据相关国家规定。 虽然具有走私的故意, 也具有非法牟利的
           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 “本法所称违反国家               目的, 但谢杰威、 梁雁玲并不了解盐酸是否
           规定, 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属于制毒物品, 是否可以用来制造毒品, 且
           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 国务院制定                 所走私的盐酸系浓度在 30% 以下的副产盐
           的行政法规、 规定的行政措施、 发布的决定               酸。谢杰威、 梁雁玲走私盐酸的目的是为
           和命令。 ” 我国刑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            了海皇公司加工生产虾壳素、 虾壳糠, 并非
           禁毒的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运到越南进行非法交易, 更不是为了制造
           以及国务院颁布的相关行政法规都没有明                  毒品。为此, 海皇公司经过申报, 在越南取
           确规定盐酸属制毒物品。尽管对外经济贸                  得了进口 22000 吨盐酸的批文。根据刑法
           易合作部于 1999 年以第 4 号令颁布的 《易           的规定, 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必须在主观
           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附录所列的                 上具有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的犯罪故
           22 种易制毒化学品名称中包括了盐酸, 但               意, 抗诉机关关于 “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
           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 不能作为刑事审判                 是在走私盐酸, 就可以认定具有走私制毒
           的依据。况且在该规定之后, 国家经济贸                 物品的犯罪故意, 至于行为人是否知道盐
           易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酸是易制毒物品, 不能作为认定其是否具
           于 2000 年 11 月 21 日联合下发了 《关于加        有走私制毒物品的主观故意的依据” 的抗
           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 , 外               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 不能认定谢杰威、
           经贸部和公安部又于 2002 年联合发布了               梁雁玲具有走私制毒物品的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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