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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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 ( 现在逃) , 得赃款 220 万元, 由刘大力、 曹
刘大力、 曹振庆、 赵殿永、 赵学海、 亓孝军、 振庆、 赵殿永、 赵学海、 亓孝军、 韩连亚、 曹
韩连亚、 曹伟、 王安民犯盗掘古文化遗址 伟、 王安民等人瓜分。2006 年 1 月 4 日, 公
罪, 被告人申小虎、 周长安犯销售赃物罪, 安机关将刘大力抓获后, 刘大力之妻、 被告
被告人张海峰、 邵文强犯转移赃物罪向天 人张海峰明知家中藏匿的物品系刘大力犯
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罪所得, 仍伙同被告人邵文强将赃物转移。
起诉书指控: 2005 年 6、7 月间, 被告人 综上, 刘大力、 曹振庆、 赵殿永、 赵学海、 亓
刘大力、 曹振庆、 赵殿永、 赵学海、 韩连亚为 孝军、 韩连亚、 曹伟、 王安民的行为均已触
牟取暴利, 密谋盗窃天津市蓟县白塔寺( 建 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以下简称刑
于辽代, 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地宫内的 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 应当以盗掘古
文物。经商定由刘大力、 赵殿永出资购置 文化遗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小虎、 周长
作案工具, 曹振庆负责提供技术指导并组 安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
织人员, 赵学海提供汽车及白塔寺的相关 规定, 应以销售赃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
资料, 采取在白塔寺附近租房挖洞的方式 海峰、 邵文强的行为均构成转移赃物罪, 应
盗窃白塔下的文物。此后, 曹振庆找来被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周长安在缓刑考验期
告人亓孝军、 王安民等盗掘人员, 韩连亚和 限内又犯新罪, 应同时适用刑法第七十七
刘大力购置了水泵、 鼓风机、 铁锹、 照明灯 条之规定予以处理。提请依法予以惩处。
等作案工具。盗掘实施过程中, 由刘大力、 被告人刘大力、 赵殿永、 赵学海、 亓孝
曹振庆负责指挥, 赵殿永、 韩连亚负责提供 军、 韩连亚、 曹伟、 王安民、 申小虎、 周长安、
饮食并望风, 亓孝军、 王安民伙同其他被雇 张海峰、 邵文强均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
用的盗掘人员具体实施挖掘, 先用铁锹等 罪事实。
工具在刘大力事先承租的、 位于天津市蓟 被告人曹振庆辩称: 本人来蓟县是应
县城关镇西南隅村的一套平房院中开挖竖 赵学海的邀请看望老同学, 不是为盗窃白
井, 再挖掘由此通向白塔地宫的水平地道。 塔寺的文物。其辩护人认为曹振庆系从
盗掘期间, 被告人曹伟数次到白塔周围探 犯, 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听能否听到地下挖洞的声音。地道挖通 被告人刘大力及其辩护人辩称: 盗掘
后, 上述被告人将白塔地基破坏后进入地 人员的纠集和组织、 技术资料和经费的筹
宫, 窃取石雕涅檗像、 金属制舍利塔、 佛坐 集、 盗掘过程的指挥均不是刘大力所为, 请
像、 银莲花座、 玉坠、 金刚杵等大量文物, 并 求从轻处罚。
将所盗文物放在刘大力亲属家中藏匿。窃 被告人赵殿永及其辩护人辩称: 赵殿
得上述文物后, 曹伟用数码相机逐件拍照 永事前没有参与预谋, 仅是为贪利而出资,
以利变卖。2005 年 8、9 月间, 刘大力等人 不是主犯, 且认罪态度较好, 请求从轻处
欲将上述文物变卖, 找到被告人申小虎、 周 罚。
长安, 申小虎、 周长安明知刘大力手中文物 被告人赵学海及其辩护人辩称: 赵学
系盗窃所得, 仍为其联系买主。经申小虎、 海没有参与预谋, 亦未参与选择作案现场、
周长安介绍, 刘大力将上述文物卖给陈某 租房、 实施盗掘和分赃等具体犯罪行为, 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