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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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7 0 9

           不分主从, 应依法分别予以处罚。刘大力                 ( 2003) 闻刑初字第 70 号刑事判决对被告
           的辩护人关于刘大力没有进行组织策划及                  人周长安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
           指挥等行为, 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                 年, 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
           见, 与事实相悖, 不予采纳。曹振庆关于其                   二、 被告人刘大力犯盗掘古文化遗址
           来到蓟县不是为了盗窃白塔寺文物的辩                   罪, 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
           解, 显系狡辩, 其辩护人关于曹振庆在共同               处罚金人民币 60000 元; 被告人曹振庆犯
           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的辩护意见, 事实根                 盗掘古文化遗址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据不足, 均不予采纳。赵殿永的辩护人关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
           于赵殿永在共同犯罪中不是主犯的辩护意                  元; 被告人赵殿永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 判
           见, 事实根据不足, 不予采纳。赵学海的辩               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并
           护人关于赵学海关于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                  处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 被告人赵学海犯
           犯地位, 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缺乏事               盗掘古文化遗址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剥
           实根据, 不予采纳。韩连亚的辩护人关于                 夺政治权利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
           韩连亚系在他人的纠集下参与犯罪, 在共                 元; 被告人亓孝军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 判
           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是从犯, 要求从轻处               处有期徒刑九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属实, 予以采纳。曹伟               元; 被告人韩连亚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 判
           的辩护人关于曹伟未实施盗掘行为, 事先                 处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
           并不知道盗掘白塔寺文物之事, 且没有证                 元; 被告人曹伟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 判处
           据证明其拍照的物品是被盗文物的辩护意                  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
           见, 经查与事实证据相悖, 不予采纳。周长               被告人王安民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 判处
           安的辩护人关于周长安在被纠集参与犯罪                  有期徒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
           后, 仅起到介绍倒卖文物作用, 在归案后协               被告人申小虎犯倒卖文物罪, 判处有期徒
           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 具有立功表现, 要               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被告人
           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属实, 亦符合               周长安犯倒卖文物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法律规定, 予以采纳。                         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连同前
               综上,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               罪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 决定执行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 一) 项, 第三百二              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十六条第一款, 第三百一十二条, 第五十七               被告人张海峰犯转移赃物罪, 判处有期徒
           条第一款,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               刑二年, 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元, 被告人邵文强犯转移赃物罪, 判处有期
           第四款, 第二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              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l000
           七条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八条, 第              元。
           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                     三、 犯罪工具对讲机四部、 洛阳铲头二
           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个、 洛阳铲杆五节、 电脑硬盘一个、 照明灯
           五条的规定, 于 2007 年 7 月 25 日判决:         一个、 鼓风机三个、 潜水泵一台、 铁铲一把
               一、 撤 销 山 西 省 闻 喜 县 人 民 法 院      等物品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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