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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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蔡庆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的犯罪行 护意见, 应予采纳。黄春海与蔡庆德在共
为多次得以逃避检查和处罚。黄春海的上 同犯罪中作用基本相当, 无主、 从犯之分,
述行为, 属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 均应依法惩处。据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
罪行为。 法院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 第二百一
三、 对被告人黄春海的行为, 应当以帮 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第
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 一、 四款,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 和第六十四条, 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
被告人黄春海多次介绍他人至蔡庆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条渎职罪主体
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中华卷烟共计 200 适用问题的解释》 之规定, 于 2008 年 6 月 6
余条, 销售金额达人民币 8. 6 万余元, 而后 日判决如下:
与蔡庆德共同分利。黄春海的上述行为, 一、 被告人黄春海犯帮助犯罪分子逃
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共同犯罪 避处罚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犯销
行为。 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人黄春海虽与蔡庆德共同销售假 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 决定执行
冒注册商标的中华卷烟, 但这并不影响其 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
向蔡庆德通风报信的行为构成帮助犯罪分 二、 追缴被告人黄春海违法所得, 上缴
子逃避处罚罪。黄春海向蔡庆德通风报 国库。
信, 固然有防止自己罪行败露的主观目的, 黄春海不服一审判决, 向上海市第二
但不能因此否定其具有帮助蔡庆德逃避刑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 上诉人黄春海
事处罚的目的。黄春海的辩护人关于 “黄 不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黄春海与蔡
春海向蔡庆德通风报信的目的是为了使自 庆德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 向蔡
己得以逃脱处罚, 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庆德通风报信的目的也是为了使自己得以
的商品罪一罪论处” 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逃脱处罚, 故黄春海仅是销售假冒注册商
不予采纳。 标的商品罪的共犯, 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
综上, 被告人黄春海身为稽查支队的 逃避处罚罪。一审判决定性错误, 量刑过
稽查员, 负有查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 重, 请求依法改判。
制品犯罪的职责, 却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二审】
的商品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 共同实施销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 确
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行为, 并向 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 二审争议的焦点是: 被告人黄春海向
罚, 其行为分别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 蔡庆德通报稽查支队突击检查部署的行
商品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应依法 为, 是否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应
实行数罪并罚。黄春海在本单位对其进行 否数罪并罚。
调查时, 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可以自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首论处, 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黄 上诉人黄春海作为稽查支队稽查员,
春海具有自首情节, 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