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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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分局虽系事业单位, 但受有关国家机 言, 证明被告人黄春海于 2007 年 11 月 7
关委托, 负责辖区内烟草专卖市场的稽查 日在单位对其进行调查时, 主动交代了向
并对违反烟草专卖的行为进行查处。 蔡庆德通报稽查支队突击检查的部署及其
2.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静安分局出具 与蔡庆德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的被告人黄春海的职务证明、 岗位聘任书、 事实, 并于同日向单位出具亲笔供述, 其供
执法证, 证明黄春海案发前系稽查支队的 述内容与证人证言相互佐证。
稽查员。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被告人黄春海向
3.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静安分局出具 蔡庆德通报稽查支队突击检查部署的行
的稽查支队市场检查情况记录表、 加班审 为, 是否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应
批表、 被告人黄春海移动电话的通信记录, 否数罪并罚。
证明稽查支队于 2006 年 9 月至 2007 年 10 【一审】
月间多次进行突击检查, 黄春海的移动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话多次在突击检查前与青青杂货店存在通 被告人黄春海作为稽查支队的稽查
话记录的事实。 员, 在查禁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犯罪的
4. 滕海俊的证言, 证明 2007 年春节期 职务活动中, 多次亲自或指使他人向犯罪
间, 被告人黄春海在离沪前, 要其将稽查支 分子事先通报突击检查部署情况, 帮助犯
队突击检查的消息事先告知蔡庆德; 其曾 罪分子逃避处罚, 还伙同他人销售假冒注
几次将稽查支队突击检查的消息事先告知 册商标的卷烟制品, 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构
蔡庆德。 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销售假冒注
5. 蔡庆德之妻、 证人杨凤英的证言, 册商标的商品罪, 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
证明被告人黄春海和滕海俊于 2006 年 9 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月至 2007 年 10 月间, 多次将稽查支队突 清楚, 证据确实、 充分, 定性正确。
击检查的消息事先电话告知蔡庆德, 蔡庆 一、 被告人黄春海符合帮助犯罪分子
德据此在突击检查时停止销售假冒注册商 逃避处罚罪的主体身份。
标的烟草制品。 首先,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静安分局系
6. 蔡庆德的供述, 除印证其妻杨凤英 依法成立的管理辖区内烟草专卖市场的组
的证言外, 还证明自 2004 年 11 月起, 他与 织, 虽系事业单位, 但受有关国家行政机关
被告人黄春海将 200 余条假冒注册商标的 的委托, 依法行使对辖区内烟草专卖市场
中华卷烟销售给黄春海的亲戚毛莹梅、 张 进行稽查并对违反烟草专卖的行为进行查
渊等人, 销售金额达人民币 8. 6 万余元, 后 处等行政执法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他与黄春海共同分利。 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第
7. 证人毛莹梅、 张渊、 郭大海、 刘玉艳、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法
施振兵、 沈恩奉等人的证言, 证明被告人黄 规或者规章的规定, 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
春海曾将 200 余条假冒注册商标的中华卷 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实施
烟销售给他们。 行政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上海市烟
8. 稽查支队队长、 证人陈洪林的证 草专卖局静安分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