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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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7 7 3
安排透露给销售假烟的犯罪分子, 致使犯 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罪论处。主要理由
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的, 构成帮助犯罪分 是: 一、 黄春海作为稽查支队的稽查员, 仅
子逃避处罚罪。 具有行政执法权, 不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
【案情】 职责; 二、 黄春海与蔡庆德共同销售假冒注
公诉机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册商标的卷烟, 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
被告人: 黄春海, 男,26 岁, 原系上海市 品罪的共犯。黄春海向蔡庆德通风报信的
烟草专卖局静安分局稽查支队稽查员, 住 目的, 并非是为了帮助蔡庆德逃避处罚, 而
上海市包头路,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是为了使自己得以逃脱处罚。此外, 黄春
的商品罪, 于 2007 年 11 月 9 日被取保候 海具有自首情节, 依法可从轻处罚。
审,2008 年 3 月 24 日被逮捕。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 被告人黄春海在担任稽查支队稽查员
春海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销售假 期间, 于 2006 年 9 月至 2007 年 10 月, 在查
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向上海市静安区人 禁销售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犯罪的活动中,
民法院提起公诉。 多次将稽查支队突击检查的部署安排事先
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黄春海在担任上 泄漏给辖区内位于上海市胶州路 479 号的
海市烟草专卖局静安分局稽查支队( 以下 青青杂货店的经营者蔡庆德。2007 年春节
简称稽查支队) 稽查员期间, 于 2006 年 9 期间, 黄春海因私离沪前, 还指使其同事滕
月至 2007 年 10 月间, 在对假烟销售活动 海俊( 另案处理) 将稽查支队春节期间突击
进行查禁的履职过程中, 采用通风报信的 检查的部署安排事先泄漏给蔡庆德。由于
手法, 多次将稽查支队突击检查假烟销售 黄春海的事先通风报信, 致使蔡庆德销售
行动的部署安排, 事先泄漏给其辖区内的 假冒注册商标卷烟的犯罪行为多次得以逃
上海市胶州路 479 号青青杂货店经营者蔡 避检查和处罚。
庆德( 另案处理, 已判决) , 致使蔡庆德销售 另查明, 被告人黄春海于 2004 年 11
假冒烟草制品的犯罪行为得以逃避处罚。 月起, 多次介绍他人至蔡庆德处购买假冒
此外, 黄春海于 2004 年 11 月起, 伙同蔡庆 注册商标的中华卷烟, 而后与蔡庆德共同
德将假冒中华卷烟先后销售给黄春海的亲 分利。黄春海以上述方式伙同蔡庆德将假
友毛莹梅、 张渊等人共计 200 余条, 销售金 冒注册商标的中华卷烟销售给毛莹梅、 张
额达人民币 8. 6 万余元。综上, 黄春海的 渊等人共计 200 余条, 销售金额达人民币
行为已分别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8. 6 万余元。
( 以下简称刑法) 第四百一十七条、 第二百 2007 年 11 月 7 日, 被告人黄春海在单
一十四条之规定, 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 位对其进行调查时, 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
处罚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提请 事实。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 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
被告人黄春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 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 黄春海的行为不构成 1.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静安分局的事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应以销售假冒 业单位法人证书, 证明上海市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