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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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炒股, 且从股市上提取的款项也由公
3.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 司支配, 故不构成犯罪。刘国平的辩护人
刘国平挪用资金案 ① 提出: 福涌公司是刘国平之兄刘福平的私
营企业, 刘国平用公司款炒股是刘福平安
【裁判摘要】 排的, 刘国平从股市上提取的现金都用于
本案中, 抗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法证 公司日常开支。起诉书指控刘国平犯罪的
明是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单位对被告人所在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应当宣告其无罪。
公司的投资, 在该公司经济性质不明的情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况下, 无法认定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 1995 年 10 月 12 日, 被告人刘国平指
告人对公司资金享有什么权利。因此, 尽 使三晋公司的出纳马茜将三晋公司账上的
管被告人转款炒股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15 万元转到福涌公司账上,10 月 16 日又
但还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转到以自己的名字在证券业务部开立的账
【案情】 户内, 供其炒股使用。除因股市下跌亏损
公诉机关: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一部分以外, 其余大部分资金被刘国平提
被告人: 刘国平, 男,33 岁, 山西省静乐 取成现金。
县人, 深圳三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深 另查明: 福涌公司是由三晋公司与晋
圳福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法定代表 中地区职业中学( 以下简称晋中职中) 于
人,2000 年 5 月 29 日被逮捕。 1995 年 7 月 6 日联合设立, 被告人刘国平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 是该公司的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三晋公司
国平犯挪用单位资金罪, 向晋中市中级人 是由山西高校铸造总厂( 以下简称高校铸
民法院提起公诉。 造厂) 与深圳马安山经济发展公司于 1993
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刘国平在任深圳 年 7 月 12 日注册设立, 登记的企业性质为
福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福涌公 全民所有制( 内联) , 法定代表人是刘福平;
司) 法定代表人期间, 于 1995 年 10 月 16 晋中职中也是由高校铸造厂申请成立。高
日将该公司的 15 万元款转入海南证券公 校铸造厂原名山西高校铸造试验厂, 该厂
司深圳证券业务部 ( 以下简称证券业务 是由山西高校基建研究会和晋中地区师范
部) , 以自己的名义开户, 用于炒股, 至今未 专科学校( 以下简称晋中师专) 于 1989 年
还, 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6 月 10 日申办, 登记的经济性质为集体所
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构成挪用单位资 有制, 法定代表人是刘福平, 主管单位原为
金罪, 请依法判处。 山西高校基建研究会和晋中师专, 后变更
被告人刘国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 为中都建筑工程处。
认不讳, 但辩称: 炒股是经福涌公司开办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位深圳三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1. 高校铸造厂、 三晋公司、 福涌公司的
三晋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刘福平同意, 是为 企业注册登记材料。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 年第 8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