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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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付过管理费用。集体对高校铸造厂有资                   福平, 有权决定和安排刘国平用本企业的
           金、 场地的投入, 高校铸造厂的企业性质是               资金炒股, 刘国平按照刘福平的安排转款
           集体所有制, 其属下的三晋公司、 福涌公司               炒股, 其行为不属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
           自然也应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原判以认定                  资金用于个人炒股, 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福涌公司公有制经济性质的证据不足为由                  抗诉指控刘国平犯挪用资金罪, 罪名不能
           判决刘国平无罪, 是错误的, 二审应当改                成立, 请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判。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除确认
               原审被告人刘国平辩称: 其从福源公               一审查明的事实外, 另查明:
           司转款 15 万元到证券业务部炒股, 是根据                  关于福涌公司、 三晋公司的隶属关系
           刘福平的安排进行的。炒股亏损了 3 万                 及企业性质。福涌公司隶属于三晋公司,
           元, 剩余的 12 万元分别提取现金用于公司              三晋公司隶属于高校铸造厂。高校铸造厂
           的差旅费、 物业管理费和工作人员工资、 生               申请注册时, 虽然注册的场地是在晋中师
           活费等日常开支, 是正当的行为, 不是犯                专院内, 注册的企业性质是集体所有制, 但
           罪。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应当维持。刘国                 事实上该厂从未在晋中师专院内进行过生
           平的辩护人认为: ( 1) 刘国平按照三晋公司             产经营活动, 而是租赁榆次苗圃的场地和
           法定代表人刘福平的安排, 从福涌公司转                 房屋建厂、 安装设备后投入生产。检察机
           款 15 万元炒股, 该款最终用于公司的日常              关虽然列举了晋中师专实习工厂向工商部
           开支, 这已由一审质证的证据证实。公诉                 门支付高校铸造厂企业登记费 498 元。向
           机关指控刘国平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                  土地管理部门支付管理费用 1 万元的凭
           金, 事实不能成立; ( 2) 证据证实, 高校铸造          证, 但同时也有高校铸造厂有关人员或部
           厂于 1989 年 6 月设立时, 虽然注册登记为           门出具的借据以及还款手续在案, 证实这
           集体企业, 但当时申请办厂的主办单位山                 两笔款是晋中师专实习工厂与高校铸造厂
           西高校基建研究会和协办单位晋中师专既                  两个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往来, 而非晋中
           没有出资, 也没有以土地、 房屋投入, 均是              师专实习工厂给高校铸造厂的投资。检察
           由法定代表人刘福平筹措, 并在榆次苗圃                 机关所举高校铸造厂从金融机构贷款的证
           租赁场地、 房屋进行建厂、 安装设备后投入               据, 只能证明该厂从 1992 年以来使用贷款
           生产。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 “名为                 的情况, 不能证明该厂从 1989 年 6 月是利
           集体, 实为私营” 的戴红帽子企业。根据相               用贷款开办起来的, 更不能证明这些贷款
           关法规的规定, 确定企业性质, 进行产权界               是开办单位对该厂的投资。故认定高校铸
           定, 不应以企业法人登记的经济性质来界                 造厂、 三晋公司、 福涌公司以及晋中职中是
           定资产性质, 而要追溯企业初始投资的资                 公有制( 包括集体所有制) 经济性质的企
           金来源, 按 “谁投资, 谁所有, 谁受益” 的原           业, 证据不足。
           则确定。据此, 高校铸造厂应为私营企业,                    关于 15 万元款的流向。原审被告人
           三晋公司和福浦公司作为高校铸造厂的下                  刘国平经手的 15 万元款, 除因股市指数下
           属单位, 亦应属相同经济性质的企业。作                 跌亏损外, 其余被刘国平提取成现金。这
           为高校铸造厂和三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刘                  笔现金是否用于刘国平所在公司的日常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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