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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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过管理费用。集体对高校铸造厂有资 福平, 有权决定和安排刘国平用本企业的
金、 场地的投入, 高校铸造厂的企业性质是 资金炒股, 刘国平按照刘福平的安排转款
集体所有制, 其属下的三晋公司、 福涌公司 炒股, 其行为不属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
自然也应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原判以认定 资金用于个人炒股, 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福涌公司公有制经济性质的证据不足为由 抗诉指控刘国平犯挪用资金罪, 罪名不能
判决刘国平无罪, 是错误的, 二审应当改 成立, 请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判。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除确认
原审被告人刘国平辩称: 其从福源公 一审查明的事实外, 另查明:
司转款 15 万元到证券业务部炒股, 是根据 关于福涌公司、 三晋公司的隶属关系
刘福平的安排进行的。炒股亏损了 3 万 及企业性质。福涌公司隶属于三晋公司,
元, 剩余的 12 万元分别提取现金用于公司 三晋公司隶属于高校铸造厂。高校铸造厂
的差旅费、 物业管理费和工作人员工资、 生 申请注册时, 虽然注册的场地是在晋中师
活费等日常开支, 是正当的行为, 不是犯 专院内, 注册的企业性质是集体所有制, 但
罪。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应当维持。刘国 事实上该厂从未在晋中师专院内进行过生
平的辩护人认为: ( 1) 刘国平按照三晋公司 产经营活动, 而是租赁榆次苗圃的场地和
法定代表人刘福平的安排, 从福涌公司转 房屋建厂、 安装设备后投入生产。检察机
款 15 万元炒股, 该款最终用于公司的日常 关虽然列举了晋中师专实习工厂向工商部
开支, 这已由一审质证的证据证实。公诉 门支付高校铸造厂企业登记费 498 元。向
机关指控刘国平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 土地管理部门支付管理费用 1 万元的凭
金, 事实不能成立; ( 2) 证据证实, 高校铸造 证, 但同时也有高校铸造厂有关人员或部
厂于 1989 年 6 月设立时, 虽然注册登记为 门出具的借据以及还款手续在案, 证实这
集体企业, 但当时申请办厂的主办单位山 两笔款是晋中师专实习工厂与高校铸造厂
西高校基建研究会和协办单位晋中师专既 两个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往来, 而非晋中
没有出资, 也没有以土地、 房屋投入, 均是 师专实习工厂给高校铸造厂的投资。检察
由法定代表人刘福平筹措, 并在榆次苗圃 机关所举高校铸造厂从金融机构贷款的证
租赁场地、 房屋进行建厂、 安装设备后投入 据, 只能证明该厂从 1992 年以来使用贷款
生产。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 “名为 的情况, 不能证明该厂从 1989 年 6 月是利
集体, 实为私营” 的戴红帽子企业。根据相 用贷款开办起来的, 更不能证明这些贷款
关法规的规定, 确定企业性质, 进行产权界 是开办单位对该厂的投资。故认定高校铸
定, 不应以企业法人登记的经济性质来界 造厂、 三晋公司、 福涌公司以及晋中职中是
定资产性质, 而要追溯企业初始投资的资 公有制( 包括集体所有制) 经济性质的企
金来源, 按 “谁投资, 谁所有, 谁受益” 的原 业, 证据不足。
则确定。据此, 高校铸造厂应为私营企业, 关于 15 万元款的流向。原审被告人
三晋公司和福浦公司作为高校铸造厂的下 刘国平经手的 15 万元款, 除因股市指数下
属单位, 亦应属相同经济性质的企业。作 跌亏损外, 其余被刘国平提取成现金。这
为高校铸造厂和三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刘 笔现金是否用于刘国平所在公司的日常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