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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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7 8 3
2. 马茜的证明, 主要内容是: 将 15 万 行为。刑法将此罪规定在 “侵犯财产罪” 章
元从三晋公司账上转入福涌公司账上, 后 中, 意在保护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本
又转入股市, 是刘国平叫做的。 单位资金的占有、 使用和收益权。
3. 开户资料和转款凭证, 用以证明证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平在任福涌公
券业务部内的刘国平账户, 是 1995 年 10 司法定代表人期间, 将该公司的 15 万元转
月 12 日开立; 从三晋公司转入福涌公司的 入证券业务部内以自己名义开立的账户中
15 万元, 于 1995 年 10 月 16 日转入证券业 用于炒股,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足以认定。
务部刘国平账户。 但公诉机关所举的证据, 不能证明国有或
4. 刘国平的供述, 主要内容是: 承认 者集体所有单位对福涌公司、 晋中职中、 三
将福涌公司 15 万元转入股市炒股, 是自己 晋公司以及高校铸造厂的投资, 故认定福
所为。 涌公司为公有制经济性质的证据不足。刘
【一审】 国平及其辩护人提出, 福涌公司是刘国平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之兄刘福平的私营企业; 刘国平是受刘福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 “公 平安排去炒股; 刘国平从股市提取的现金
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 已用于公司日常开支; 这些理由亦无确凿
务上的便利,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的证据证实, 故也不予采纳。
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 据此,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
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 但数额较大、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处 第( 三) 项关于 “证据不足, 不能认定被告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 人有罪的, 应当作出证据不足、 指控的犯罪
资金数额巨大的, 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 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的规定, 于 2002 年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根据刑法 12 月 30 日判决:
的这一规定,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有 被告人刘国平无罪。
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 一审宣判后,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提出
人员。该罪侵犯的客体, 是公司、 企业或者 抗诉, 理由是: 高校铸造厂、 三晋公司、 福涌
其他单位的资金所有权, 具体地说是一定 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材料、 相关变更手续,
时间内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资金的 晋中市价格事务所的 《关于对晋中师范专
占有、 使用和收益权。侵犯的对象是本单 科学校实习工厂房地产的价格鉴定报告》
位资金。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 以及证人王文林的 《情况说明》 , 证明三个
意, 并具有在一定期间内非法占有使用本 企业存在隶属关系, 即福涌公司隶属于三
单位资金的目的, 而不是以据为己有为目 晋公司, 三晋公司隶属于高校铸造厂; 而高
的。该罪在客观方面, 表现为行为人利用 校铸造厂登记注册的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
职务上的便利, 实施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 制, 登记注册的场地在晋中师专院内。其
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 超过三 他证据证实, 高校铸造厂设立后曾从金融
个月未还;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 但数额较 机构贷款, 晋中师专的实习工厂为设立高
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校铸造厂, 曾向工商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