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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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7 8 5
支, 尚待财务进行账务清理结算。
以上事实, 有一审认定的证据, 二审期
间抗诉机关和原审被告人刘国平的辩护人 4. 宋晨光受贿案 ①
补充提交的证人王文林的 《情况说明》 、 证
人毛宝山、 许东明、 范文旭、 王受添、 王守 被告人宋晨光, 曾任江西省建设厅副
义、 王付生、 范玉明的证明材料、 经过榆次 厅长、 厅长,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市长,
市公证处公证的山西省榆次市国营苗圃与 中共宜春市委书记。2011 年 7 月 22 日, 因
高校铸造厂签订的 《租赁合同》 、 晋中师专
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实习工厂向工商。土地管理部门支付管理
被告人宋晨光受贿案, 经最高人民检
费用的凭证、 高校铸造厂有关人员或部门
察院指定, 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于 2011 年
出具的借据和还款手续、 晋中市价格事务
7 月 21 日立案侦查。2011 年 10 月 19 日,
所的 《关于对晋中师范专科学校实习工厂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依法交由山东省
房地产的价格鉴定报告》 等证据证实。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泰安市人民
【二审】
检察院受理后, 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宋晨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光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 讯问了宋
抗诉机关补充提交的证据, 尚不能证
晨光,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复核了主要证
实高校铸造厂、 三晋公司、 福涌公司开办之
据。因案情重大、 复杂, 二次延长了审查起
初, 国有、 集体单位曾给上列企业投资, 故
诉期限各半个月, 二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
认定这三个单位为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
查,2012 年 2 月 17 日, 案件再次移送审查
业, 证据不足。在公司经济性质不明的情
起诉。2012 年 3 月 14 日, 泰安市人民检察
况下, 无法认定作为三晋公司董事、 福涌公
院依法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司法定代表人的原审被告人刘国平对公司
被告人宋晨光的犯罪事实如下:
资金享有什么权利。因此, 尽管刘国平转
1998 年至 2010 年, 被告人宋晨光在担
款炒股的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但还不能构
任江西省建设厅副厅长、 厅长, 宜春市人民
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挪用
政府市长, 中共宜春市委书记, 江西省政协
资金罪。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 适
副主席, 中共江西省委统战部部长期间, 利
用法律判决刘国平无罪, 是正确的。抗诉
机关的抗诉理由, 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 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江西万维投资有限公
据, 不予采纳。刘国平的辩解及其辩护人 司、 徐涛等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工程、 获取商
的辩护意见中, 合理的部分予以采纳。 品销售代理权、 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
据此,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 率、 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多次索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取、 非法收受有关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
第一项的规定, 于 2003 年 10 月 27 日裁定: 币 12635707. 75 元。
驳回抗诉, 维持原判。 ( 一) 2003 年年底, 时任中共宜春市委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3 年第 1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