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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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文军谋取公司地                  定, 作出如下判决:
           产开发项目协调, 解决个人纠纷等方面的                     一、 被告人宋晨光犯受贿罪, 判处死
           利益。为此, 宋晨光本人或通过其妻薛丽                 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
           鸽先后 2 次收受刘文军给予的人民币 5 万              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元和价值 8752 元的金条 l 块, 折合人民币               二、 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
           共计 58752 元。                         缴国库。
               ( 十八) 2005 年下半年至 2007 年 3 月,        一审宣判后, 被告人宋晨光在法定期
           被告人宋晨光利用担任中共宜春市委书记                  限内没有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
           职务上的便利, 为中共奉新县委宣传部部                 抗诉。
           长郭皎谋取职务晋升、 协调处理其违纪问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
           题等方面的便利。为此, 宋晨光先后 3 次               报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山东省高
           收受郭皎给予的人民币共计 5 万元。                  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
               案发后, 宋晨光主动坦白交代了办案               复核。法庭认为:
           机关未掌握的其受贿人民币 792. 27 万元                 被告人宋晨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利
           的事实, 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索取、 非法收
               2012 年 4 月 11 日,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       受他人财物, 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宋晨光
           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且部分具有索贿情节,
           案。法庭审理认为: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被告人宋晨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 利               鉴于宋晨光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
           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索取、 非法收               了组织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有
           受他人财物, 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                 坦白情节, 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对
           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宋晨光受贿数额特别                  其判处死刑, 可不立即执行。原审判决认
           巨大, 且部分具有索贿情节, 犯罪情节特别               定被告人宋晨光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 证
           严重, 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宋晨光在                 据确实、 充分, 定罪准确, 量刑适当, 审判程
           有关部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                  序合法。
           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有坦白情节, 案发                   2012 年 5 月 23 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
           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对其判处死刑, 可               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
           不立即执行。                              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2 年 4 月 27 日,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           核准 山 东 省 泰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               ( 2012) 泰刑三初字第 1 号以受贿罪判处被
           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六条, 第三               告人宋晨光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
           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 第二款, 第二十五               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
           条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四十八                判决。
           条,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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