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南特秩序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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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場比賽有一位裁判,以裁判判決為準;賽後由裁判向紀錄台登記
勝負。
(5) 凡比賽發生規則或本比賽辦法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裁判長決
定之,其判決為最終判決。
(6) 預賽每場比賽必須五點全賽完,且全列入勝負點數,攸關晉級與否;
複賽每場比賽先勝三點之球隊,由裁判判定獲勝後,如時間許可,
其餘之點可繼續比賽,但不列入勝負點數;若時間因素不許可,大
會有權停止之後各點之進行。
(7) 比賽過程中,對於判決有疑慮,唯有場邊教練(若無教練則由隊長代
教練職責)有權力請示第一裁判,其餘隊友亦可透過其表達。
(8) 賽程中裁判有判決的自主權,請選手尊重,如有任何認為不合理情
形,請依照正當程序申述。若仍有不遵守、侮辱裁判等不良行為發
生,取消該隊比賽資格及名次判定。
(9) 比賽進行中發生口頭爭吵,裁判判警告乙次,再則驅逐離場;發生
打人情形,先動手該隊棄權;群架事件,該兩隊同時棄權;群架事
件,該兩隊同時棄權並沒收保證金 500 元。
(10) 一切規定以大會規則為準,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
修正公佈之。
◎個人賽
1. 比賽項目:男單、女單、男雙、女雙
2. 報名對象:同團體賽之規定。女生可報男生項目。
3. 報名人數:每校報名人數不限,各校球員不限報名唯一比賽項目,但一
項比賽一人限報一隊。
4. 比賽用球:Nittaku 40+三星白球
5. 檢錄說明
(1) 每校報名人數不限,各校球員不限報名唯一比賽項目,但一項比賽
一人限報一隊。
(2) 參賽者須在比賽開始前 30 分鐘持學生證至檢錄台檢錄,比賽時間開
始前 10 分鐘內未完成以上動作而出場比賽,視同該參賽者以棄權
論;選手在比賽開始前 30 分鐘,持學生證至檢錄台進行比賽登錄,
若賽程衝突者允其補檢錄,且須於開賽後 10 分鐘內進行補檢錄,逾
時不受理,時間以大會的時間為準。
(3) 對於對手身份提出檢查者,必須在比賽開始前進行。
(4) 若經大會發現不合規定或是未檢錄之球員上場,則取消其比賽資格
和該參賽者之所有場次之相關成績,其對手之隊伍無條件晉級,且
扣除保證金 500 元,並公布該學校和參賽者姓名。
6. 比賽規則
(1) 若男單/女單/男雙/女雙報名參賽人數未滿 6 組,則取消男單/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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