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南特秩序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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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保證金 500 元,並公布該學校和參賽者姓名。
    (10) 參賽選手出場比賽時,務必攜帶本學期之學生證(正本),以備裁

        判核對身分,未能提出學生證者,不得參賽。
8. 比賽制度:

    (1) 預賽採分組循環;複賽採單淘汰制(複賽隊伍排序由大會排定)。
    (2) 各場比賽採五點積分制,依序為男單、女單、男雙、女雙、混雙;

        一點五局,各點先得三局者勝。預賽每場比賽必須五點全賽完,各
        點不得輪空,且全列入勝負點數;複賽每場比賽先勝三點之球隊獲
        勝。
    (3) 預賽每組取前三名(四角循環)/每組取前兩名 (三角循環)進行複
        賽。勝一場得 2 分,敗一場得 1 分,如遇同組戰績相同則依下列順
        序進行判定:

            A. 如遇兩隊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比賽之勝隊獲勝
            B. 如遇三隊或三隊以上積分相等時,以該相關隊伍比賽結果依

                下列順序定:

                  a.(勝點和)/(負點和)之商大者獲勝

                  b.(總勝局數)/(總負局數)之商大者獲勝

                  c.(總勝分)/(總負分)之商大者獲勝

                  d.若相關隊勝點、局、分再相同,則由裁判長抽籤
    (4) 當該點的選手仍在其他比賽項目比賽時,則由裁判和雙方隊長協調

        來調點,但若其他點結束後,由檢錄台唱名 3 次仍未上場,則視為
        棄點,該點由對方 11:0 獲勝。
    (5) 晴雨賽程相同。
9. 比賽規則:
    (1) 每局 11 分,率先獲得 11 分者獲勝。若雙方比數為 10 比 10,則須
        超越對手 2 分方獲勝。
    (2) 發球時每 2 球輪替一次;延長賽以後,每人發 1 球。
    (3) 各點比賽雙方均可要求暫停一次,一次暫停場內休息一分鐘;一點
        比賽雙方各可要求換球,經雙方及裁判同意後即可換球。
    (4) 比賽規則僅列上述三點,其餘皆採用中華民國桌球協會公佈最新桌
        球規則。
10. 附註:
    (1) 男點可由女生替代,女點不得由男生替代。僅一女隊員能兼五點中
        之一點,若經裁判發現違反此原則,或經他隊隊員檢舉且屬實者,
        及取消該隊比賽資格。
    (2) 一場中如有空點現象,則該點以後全部棄點,但該場其他成績保留。
    (3) 若場上比賽球員與排點單球員不符,或裁判宣布比賽開始 後 3 分鐘
        內仍未到場比賽者該賽點以 0 比 11 判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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