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南特秩序冊
P. 16
(1) 初賽採循環賽制,取各組前兩名進入複賽,復賽採單淘汰制(複賽隊
伍排序由大會排定)。
(2) 比賽採五點制,依序進行男單、女單、男雙、女雙、混雙,每點比
賽一局,五點得三點勝。
(3) 初賽五點須全部比完,不以先得三點則停止比賽。團體賽各隊點單
不得輪空(排空點),否則自空點後均以敗點論。複賽每場比賽先勝
三點之球隊,由裁判判定獲勝後,如時間許可,其餘之點可繼續比
賽,但不列入勝負點數;若時間因素不許可,大會有權停止之後各
點之進行。
(4) 除人數不夠外,不得兼點,若需要兼點,應在該場比賽檢錄時經對
方隊長同意並告知檢錄處。僅女球員可以兼點,一位女球員僅能兼
一點。人數以最初之報名表人數為準。
(5) 當該點的選手仍在其他比賽項目比賽時,則由裁判和雙方隊長協調
來調點,但若其他點結束後,由檢錄台唱名 3 次仍未上場,則視為
棄點,該點由對方 21:0 獲勝。
9. 比賽規則:
(1) 男單、男雙、女單、女雙、混雙每局 21 分,有一方得 11 分者換場;
換場時休息六十秒。
(2) 若雙方分數 20 分平手時,由一方先連續得 2 分獲勝,最多到 30 分
便完成一局比賽。
(3) 如無球員參賽該點,視同放棄,該點由對方 21:0 獲勝。
(4) 球員需確實遵守比賽時間,開賽後五分鐘內球員未到場,視同棄權。
(5) 比賽時,雙方互派線審一名。
(6) 排名由各隊隊伍之總積分計算,積分相同時名次判定之優先順序:
A. 兩隊積分相同時以該兩隊比賽之勝隊獲勝。
B. 如遇三隊或三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以積分相同之相關各隊比
賽結果,依下列順序判定:
a.(總勝局數) ÷ (總負局數)之商大者獲勝。
b.(總勝分) ÷ (總負分)之商大者獲勝。
c.如仍無法判定名次時,則由裁判長主持抽籤決定
(7) 積分計算方式:勝一場得 2 分,敗一場得 1 分
10. 附註:
(1) 除非有特殊事件發生,裁判認為有必要,方可停止比賽,否則不得
暫停。
(2) 除中場休息及裁判宣布暫停時間外,球員不得自行暫停比賽,於比
賽中接受任何指導。
(3) 比賽進行到一半時不得罷賽,罷賽隊伍視同放棄參賽權。
(4) 球員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球員若態度惡劣,由裁判提出警告或判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