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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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3 4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 一) 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              监外执行条件、 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
           拘役的罪犯;                              行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情
               ( 二) 是否属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             形消失而罪犯刑期未满的, 应当通知执行
           医的罪犯;                               机关收监执行, 或者建议决定或者批准暂
               ( 三) 是否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             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婴儿的妇女;                                  第六百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
               ( 四) 是否属于生活不能自理, 适用暂            行机关抄送的减刑、 假释建议书副本后,
           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应当逐案进行审查, 发现减刑、 假释建议
               ( 五) 是否属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             不当或者提请减刑、 假释违反法定程序
           会危险性的罪犯, 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                 的, 应当在十日以内向审理减刑、 假释案
               ( 六) 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是否符合刑事             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 同时也
           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七) 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                 第六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
           程序。                                 等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假释
               检察人员审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可               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提出
           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 向有                 纠正意见:
           关机关调阅有关材料。                              ( 一) 将不符合减刑、 假释法定条件的
               第六百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         罪犯, 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假释的;
           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 应当自接到通                     ( 二) 对依法应当减刑、 假释的罪犯, 不
           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 报经检察长批准, 向               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假释的;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                      ( 三) 提请对罪犯减刑、 假释违反法定
           面纠正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                  程序, 或者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外执行不当的, 应当立即层报决定或者批                     ( 四) 提请对罪犯减刑的减刑幅度、 起
           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                   始时间、 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后又假释的间
           院, 由其决定是否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                 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五) 被提请减刑、 假释的罪犯被减刑
               第六百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向决定         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
           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不同意                  有关法律规定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后, 应当监督其                     ( 六) 其他违法情形。
           对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果进行                      第六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重新核查, 并监督重新核查的结果是否符                 减刑、 假释案件, 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
           合法律规定。对核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人员出席法庭, 发表意见。
           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并向上一级人民                     第六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
           检察院报告。                              民法院减刑、 假释的裁定书副本后, 应当及
               第六百四十八条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         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的罪犯, 人民检察院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                     ( 一) 被减刑、 假释的罪犯是否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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