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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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刑事程序   1 0 3 1

               ( 五) 违反规定同意侦查人员将犯罪
                                                 第八节      刑事判决、 裁定执行监督
           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讯问的;
               ( 六) 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                第六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
           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变更                 执行刑事判决、 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
           强制措施申请或者其他申请、 申诉、 控告、                   对刑事判决、 裁定执行活动的监督由
           举报, 不及时转交、 转告人民检察院或者有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关办案机关的;                                 第六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
               ( 七) 应当安排辩护律师依法会见在押             人无罪, 免予刑事处罚, 判处管制, 宣告缓
           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而没有安排的;                  刑, 单处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被告人被
               ( 八) 违法安排辩护律师或者其他人员             羁押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被告人是否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                   被立即释放。发现被告人没有被立即释放
               ( 九)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            的, 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或者看守所提出
           人时予以监听的;                            纠正意见。
               ( 十) 其他违法情形。                        第六百三十五条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
               第六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         在被执行死刑时,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
           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                  场监督。
           的, 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
               ( 一) 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             检察部门负责; 必要时, 监所检察部门应当
           个月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的;                       在执行前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 二) 将未成年罪犯留所执行刑罚的;             公诉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
               ( 三) 将留所服刑罪犯与犯罪嫌疑人、                 执行死刑临场监督, 由检察人员担任,
           被告人混押、 混管、 混教的;                     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四) 其他违法情形。                        第六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同
               第六百三十二条        对于看守所违法行         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 应
           为情节轻微的, 检察人员可以口头提出纠                 当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
           正意见; 发现严重违法行为, 或者提出口头               院核准死刑的裁定或者作出的死刑判决、
           纠正意见后看守所在七日以内未予以纠正                  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
           的, 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 向看守所发出纠                   第六百三十七条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
           正违法通知书, 同时将纠正违法通知书副                 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
           本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抄送看守所所                  所、 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
           属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                      执行死刑前,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十五                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
           日后, 看守所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 应                   ( 一) 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
           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上一级                  犯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建议                      ( 二) 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或者
           其督促看守所予以纠正。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 依法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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