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P. 1068
十、 刑事程序 1 0 3 1
( 五) 违反规定同意侦查人员将犯罪
第八节 刑事判决、 裁定执行监督
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讯问的;
( 六) 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 第六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
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变更 执行刑事判决、 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
强制措施申请或者其他申请、 申诉、 控告、 对刑事判决、 裁定执行活动的监督由
举报, 不及时转交、 转告人民检察院或者有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关办案机关的; 第六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
( 七) 应当安排辩护律师依法会见在押 人无罪, 免予刑事处罚, 判处管制, 宣告缓
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而没有安排的; 刑, 单处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被告人被
( 八) 违法安排辩护律师或者其他人员 羁押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被告人是否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 被立即释放。发现被告人没有被立即释放
( 九)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 的, 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或者看守所提出
人时予以监听的; 纠正意见。
( 十) 其他违法情形。 第六百三十五条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
第六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 在被执行死刑时,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
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 场监督。
的, 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
( 一) 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 检察部门负责; 必要时, 监所检察部门应当
个月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的; 在执行前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 二) 将未成年罪犯留所执行刑罚的; 公诉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
( 三) 将留所服刑罪犯与犯罪嫌疑人、 执行死刑临场监督, 由检察人员担任,
被告人混押、 混管、 混教的; 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四) 其他违法情形。 第六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同
第六百三十二条 对于看守所违法行 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 应
为情节轻微的, 检察人员可以口头提出纠 当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
正意见; 发现严重违法行为, 或者提出口头 院核准死刑的裁定或者作出的死刑判决、
纠正意见后看守所在七日以内未予以纠正 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
的, 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 向看守所发出纠 第六百三十七条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
正违法通知书, 同时将纠正违法通知书副 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
本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抄送看守所所 所、 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
属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 执行死刑前,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十五 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
日后, 看守所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 应 ( 一) 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
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上一级 犯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建议 ( 二) 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或者
其督促看守所予以纠正。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 依法不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