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P. 1070
十、 刑事程序 1 0 3 3
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的; 人民检察院的;
( 六) 其他违法情形。 ( 四) 罪犯被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
第六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 行后, 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
狱在收押罪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构实行社区矫正的;
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五) 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
( 一) 对公安机关、 看守所依照刑事诉 没有依法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送交监狱执行 ( 六) 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
刑罚的罪犯, 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的; 件, 或者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严重违反暂
( 二) 没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 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 或者暂予监外
决书或者裁定书、 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 执行的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 应当收监执
文书而收押的; 行而未及时收监执行或者未提出收监执行
( 三) 收押罪犯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建议的;
( 四) 收押依法不应当关押的罪犯的; ( 七) 人民法院决定将暂予监外执行的
( 五) 其他违反收押规定的情形。 罪犯收监执行, 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
对监狱依法应当收监执行而拒绝收押 安机关、 监狱、 看守所后, 监狱、 看守所未及
罪犯的, 送交执行的公安机关、 看守所所在 时收监执行的;
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建议承担监督该 ( 八) 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
监狱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向监狱提出书面纠 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以
正意见。 及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 监狱、
第六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 看守所未建议人民法院将其监外执行期
狱、 看守所等执行机关在管理、 教育改造罪 间、 脱逃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或者对罪犯
犯等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应当依法提出 执行刑期计算的建议违法、 不当的;
纠正意见。 ( 九)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届满,
第六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 未及时办理释放手续的;
狱、 看守所、 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 ( 十) 其他违法情形。
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提出纠 第六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监
正意见: 狱、 看守所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
( 一) 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提请暂 副本后, 应当逐案进行审查, 发现罪犯不符
予监外执行的; 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或者提请暂予监
( 二) 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违反法 外执行违反法定程序的, 应当在十日以内
律规定或者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 或者对 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检察意见,
于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没有省级人民政府 同时也可以向监狱、 看守所提出书面纠正
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开具的证明文件 意见。
的; 第六百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决
( 三) 监狱、 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 定或者批准机关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书面意见, 没有同时将书面意见副本抄送 书后, 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