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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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刑事程序 1 0 2 9
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 一) 批准或者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的;
第六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 ( 二)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
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查的案件, 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变
( 一) 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进行羁押 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
必要性评估; ( 三) 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进行精神
( 二) 向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 病鉴定的;
情况; ( 四) 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 延长审
( 三) 听取有关办案机关、 办案人员的 查起诉期限的;
意见; ( 五) 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或者补充侦
( 四) 听取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法 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
定代理人、 近亲属、 辩护人, 被害人及其诉 期限的;
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 六)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五) 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 第一审案件, 或者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
身体健康状况; 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
( 六) 查阅有关案卷材料, 审查有关人 ( 七)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 决定延期审
员提供的证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 理、 中止审理, 或者同意人民检察院撤回起
人、 被告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诉的。
( 七) 其他方式。 第六百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
第六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向有关 守所的羁押期限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
办案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予以 的, 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 应当要 ( 一) 未及时督促办案机关办理换押手
求有关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 续的;
知本院。有关办案机关没有采纳人民检察 ( 二) 未在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羁押期
院建议的, 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和依据。 限届满前七日以内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
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经审查认 限即将届满通知书的;
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 应当建 ( 三)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超期羁押
议办案部门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后, 没有立即书面报告人民检察院并通知
具体程序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办案机关的;
第六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 ( 四) 收到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法
门、 侦查监督部门、 公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 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的变更
程中,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羁押的, 具有 强制措施、 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期限届满
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作出决定或者收 要求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申诉、
到决定书、 裁定书后十日以内通知负有监 控告后, 没有及时转送有关办案机关或者
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或者案 人民检察院的;
件管理部门以及看守所: ( 五) 其他违法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