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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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犯罪与刑罚   2 0 9

                                               讼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等有关
                                               规定, 结合检察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罪犯
              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                     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
                                               查,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应如何处理的意见
                                                   ( 一) 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
             ( 2012 年 1 月 18 日  法 〔2012〕44 号)  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 人民检察
                                               院应当在收到减刑、 假释裁定书或者暂予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              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十日以内, 逐案层报最
           军军事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二) 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
               近期, 我院接到一些地方高级人民法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应
           院关于判决宣告以后,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当在收到减刑、 假释裁定书或者暂予监外
           罪犯因漏罪或者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 原                 执行决定书后十日以内, 逐案层报省级人
           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请示。为统一法律                  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适用, 经研究, 提出如下意见: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报请备案审查减
               罪犯被裁定减刑后, 因被发现漏罪或者              刑、 假释案件, 应当填写备案审查登记表,
           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 经减刑裁                并附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 一)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假释建
               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                议书;
           减刑, 决定减刑的频次、 幅度时, 应当对其                  ( 二) 人民法院减刑、 假释裁定书;
           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 三) 人民检察院向刑罚执行机关、 人
                                               民法院提出的书面意见;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裁定减刑、 假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职务犯罪                     的案件, 还应当附重大立功表现相关证明
                                               材料的复印件。
             罪犯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报请备案审查暂
               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
                                               予监外执行案件, 应当填写备案审查登记
               ( 2014 年 6 月 23 日   高 检 发 监 字   表, 并附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2014〕5 号)                              ( 一)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意见书或者审批表;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职务犯罪罪犯减                 ( 二) 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
           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 加强              决定书;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刑                      ( 三) 人民检察院向刑罚执行机关、 暂
           罚变更执行案件工作的领导, 根据 《中华人               予监外执行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的书面
           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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