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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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罪犯的病情诊断、 鉴定意见以及 行逐案复查, 查找和分析存在的问题, 依法
相关证明材料。 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五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
的, 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补报相关材 检察院应当每年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 假
料。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 释、 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指
日以内, 按照要求报送。 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检察院落实有关要求。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职务犯罪, 是
检察院收到备案审查材料后, 应当指定专 指贪污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
人进行登记和审查, 并在收到材料后十日 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
以内, 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法拘禁、 非法搜查、 刑讯逼供、 暴力取证、 虐
( 一) 对于职务犯罪罪犯减刑、 假释、 暂 待被监管人、 报复陷害、 破坏选举的侵犯公
予监外执行不当的, 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 民人身权利、 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察院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其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
中, 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高级人民法院作 行。
出的减刑、 假释裁定或者省级监狱管理局、 附件: 1. 职务犯罪罪犯减刑、 假释、 暂
省级公安厅( 局) 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予监外执行备案审查登记表( 略)
不当的, 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2. 职务犯罪罪犯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
( 二) 对于职务犯罪罪犯减刑、 假释、 暂 执行名单一览表( 略)
予监外执行存在疑点或者可能存在违法违 3. 职务犯罪罪犯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
规问题的, 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 执行数量和比例情况对比表( 略)
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收到上级人
民检察院对备案审查材料处理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假释
后, 应当立即执行, 并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
时间效力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以内, 报告执行情况。
第八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本年 ( 2011 年 7 月 15 日 法研 〔2011〕97 号)
度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的名单, 以及本年度职务犯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罪罪犯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的数量和 你院( 2011) 皖刑他字第 10 号 《关于假
比例对比情况, 与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 监 释时间效力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收悉。
狱管理机关等有关单位核对后, 于次年一 经研究, 答复如下:
月底前, 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 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应当
第九条 对于职务犯罪罪犯减刑、 假 以行为实施时, 而不是审判时, 作为新旧
释、 暂予监外执行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罪 法选择适用的判断基础。故 《最高人民法
犯的相应比例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职务 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
犯罪罪犯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 的解释》 第八条规定的 “1997 年 9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