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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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经我院判处的死缓犯和无期徒刑
犯, 在服刑中因确有悔改表现, 先后经本院
减为有期徒刑, 改为有期徒刑后又经中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
减刑, 现我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
假释案件规定
为有期徒刑, 在改判时原减刑裁定是否均
应撤销。对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减刑裁定应 ( 2014 年 8 月 1 日 高 检 发 监 字
〔2014〕8 号)
当一并撤销, 这一问题最高法院有批复, 我
们没有异议。但对中院有期徒刑减刑的裁
定是否撤销, 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
为应一并撤销。其理由是: 第一, 罪犯据以 刑、 假释法律监督工作, 确保刑罚变更执行
服刑的判决业已撤销, 原减刑的前提发生 合法、 公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了变化, 减刑应当相应变更; 第二, 原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和 《中华人
时往往综合考虑原判情况, 特别是前几年 民共和国监狱法》 等有关规定, 结合检察工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对原判量刑偏重 作实际, 制定本规定。
的, 在减刑时予以适当从宽, 现已改判减轻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 假
处刑, 原减刑裁定则应当撤销; 第三, 撤销 释案件的提请、 审理、 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
减刑裁定可以避免历次减刑的刑期累计可 实行法律监督。
能超过再审改判判处刑期的二分之一的情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 假释
况发生。如: 一名无期徒刑犯减为有期徒 案件, 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刑后, 又服刑六年, 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二 ( 一) 对减刑、 假释案件提请活动的监
次减刑计四年, 现经再审对该犯改判为有 督, 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
期徒刑七年, 虽其实际服刑超过再审判处 察院负责;
刑期的二分之一, 但裁定书字面上体现的 ( 二) 对减刑、 假释案件审理、 裁定活动
减刑期却超过再审改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的监督, 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
出现与法律规定相矛盾的现象, 因此, 应当 责; 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
予以撤销。如减刑裁定均一并撤销, 劳改 察职责的, 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
单位则可根据该犯服刑期限和一贯表现申 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
报有关中院予以适当减刑。另一种意见认 庭;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 假释裁定不
为, 中院有期徒刑的减刑裁定是对依据省 当的, 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 假释裁定的人
院对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经过一定期限的 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服刑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作出的,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 假释
减刑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没有错误, 现再审 案件, 依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
改判为有期徒刑, 与原有期徒刑减刑并无 责任制。
矛盾, 因此, 无须撤销。我们以往都按第二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
种意见执行, 现在仍倾向第二种意见。当 送的下列减刑、 假释案件材料后, 应当及时
否, 请批复。 进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