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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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宣读减刑、 假释建议书并说明理由之 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 依法向作出减刑、 假
后, 检察人员应当发表检察意见。 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十五条 庭审过程中, 检察人员对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
执行机关提请减刑、 假释有疑问的, 经审判 减刑、 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的, 应当监督
长许可, 可以出示证据, 申请证人出庭作 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
证, 要求执行机关代表出示证据或者作出 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说明, 向被提请减刑、 假释的罪犯及证人提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
问并发表意见。 院已经生效的减刑、 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
第十六条 法庭调查结束时, 在被提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提请
请减刑、 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之前, 经审判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
长许可, 检察人员可以发表总结性意见。 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十七条 庭审过程中, 检察人员认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控告、
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案件事实、 证据, 需 举报或者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
要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或者需要通知 假释案件中涉嫌违法的, 应当依法进行调
新的证人到庭的, 应当建议休庭。 查, 并根据情况, 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违法
第十八条 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理活 意见, 建议更换办案人, 或者建议予以纪律
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应当在庭审后及时向 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检察长报告,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
正意见。 罪罪犯减刑、 假释案件,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 备案审查。
减刑、 假释裁定书副本后, 应当及时审查下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
列内容: 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
( 一) 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予以减刑、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假释, 以及起始时间、 间隔时间、 实际执行
刑期、 减刑幅度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
( 二) 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
工作程序规定
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三) 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减刑、 假释的 ( 2003 年 4 月 2 日司法部令第 77 号公
程序是否合法; 布 2014 年 10 月 11 日司法部令第 130 号
( 四)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 修订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刑、 假释案件, 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
( 五) 人民法院减刑、 假释裁定书是否 第一章 总 则
依法送达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 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 假释
民法院减刑、 假释裁定不当的, 应当在收到裁 工作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