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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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犯罪与刑罚 2 2 9
崧是在吸食摇头丸后产生的病理性动机下 给付阮召森家属 11000 元, 开庭后又交到
作案, 作案时对自身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 法院 5000 元。
制能力均已丧失, 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案应解决的争议焦点问题是: 被告
故不应负刑事责任; 2. 即使彭崧的行为构 人彭崧服食摇头丸后, 因药性发作实施杀
成犯罪, 也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人行为, 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3. 彭崧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可从轻或者减 【一审】
轻处罚。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阮向金、 李凤 被告人彭崧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钰要求被告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彭 并致人死亡, 虽系服食摇头丸药性发作后
崧赔偿被害人阮召森的抢救费 5000 元、 死 实施杀人行为, 但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亡赔偿金 81787. 6 元、 丧葬费 7801. 5 元、 被 因此,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彭崧的行
扶养人生活费 120608. 8 元, 并赔偿误工费 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彭崧及其辩护人关
1282. 2 元、 交通费 1000 元、 精神损害赔偿 于彭崧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理
金 80000 元, 以上共计人民币 297480. 1 元。 由不成立。彭崧作案后能够主动投案自
同时提供了户籍证明、 医疗费发票、 车票等 首, 可以从轻处罚。
相关证据。 被害人阮召森的死亡给刑事附带民事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诉讼原告阮向金、 李凤钰造成一定的经济
2005 年 5 月 5 日凌晨, 被告人彭崧因 损失, 阮向金、 李凤钰要求被告人彭崧赔偿
服食摇头丸后药性发作, 在其暂住处福州 死亡赔偿金 81787. 6 元、 丧葬费 7801. 5 元、
市鼓楼区北江里新村 6 座 204 室内, 持刀 交通费 1000 元的主张有事实依据, 且符合
朝同室居住的被害人阮召森胸部捅刺, 致 相关法律规定, 应予支持; 阮向金、 李凤钰
阮召森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 阮召 要求彭崧赔偿阮召森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森系因左胸部被单刃锐器刺中导致肝脏破 但未能提供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 又无
裂大出血死亡。当晚 9 时许, 彭崧到福建 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据, 要求赔偿误工费、 精
省宁德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神损害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均不予支持;
另查明: 被告人彭崧的行为给刑事附 要求赔偿阮召森抢救费 5000 元, 但医院出
带民事诉讼原告阮向金、 李凤钰造成一定 具的收费凭证载明抢救费数额为 1392 元,
的经济损失, 阮向金、 李凤钰要求彭崧赔偿 故应认定抢救费数额为 1392 元。以上共
死亡赔偿金 81787. 6 元、 丧葬费 7801. 5 元、 计人民币 91981. 1 元。一审开庭前, 彭崧
交通费 1000 元的主张有事实依据, 且符合 家属已经给付阮召森家属 11000 元, 开庭
相关法律规定。阮向金、 李凤钰要求彭崧 后又交到法院 5000 元, 该 16000 元应从赔
赔偿阮召森被扶养人生活费, 但未能提供 偿总额中扣除, 故彭崧还应给付阮向金、 李
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 又无其他生活来 凤钰人民币 75981. 1 元。
源的证据。要求赔偿阮召森抢救费 5000 据此,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6 年
元, 但医院出具的收费凭证载明抢救费数 5 月 10 日判决:
额为 1392 元。一审开庭前, 彭崧家属已经 一、 被告人彭崧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