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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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不得已采取的
               二、 被告人彭崧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               紧急避险行为, 造成损害但没有超过必要
           讼原告阮向金、 李凤钰经济损失人民币                  限度的。上诉人彭崧在服食摇头丸药性发
           91981. 1 元, 扣除已经给付的人民币 16000        作后实施杀人行为, 导致被害人阮召森死
           元, 被告人彭崧还应当给付人民币 75981. 1           亡, 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且显然
           元, 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付清。               不属于上述刑法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
               彭崧不服一审判决, 向福建省高级人               形。
           民法院提出上诉, 主要理由是: 1. 上诉人                  其次, 上诉人彭崧并未患有任何精神
           彭崧作案时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丧                   病, 其服食摇头丸后产生的短暂神志异常,
           失, 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不应负刑事责                与醉酒后的短暂神志异常在本质上是相同
           任。2. 即使认定彭崧的行为构成犯罪, 也               的。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醉酒的人犯罪, 应
           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只能认定构成过失致                 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 因醉酒后出
           人死亡罪。且上诉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现短暂神志异常而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
           应从轻、 减轻处罚。                          任。因此, 因吸毒后出现短暂神志异常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 确认了               犯罪的, 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审查明的事实。                                第三, 吸食包括摇头丸在内的毒品是
              【二审】                             违法行为。上诉人彭崧曾经多次服食摇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上诉               丸, 并出现过服药后的幻想症状。对此彭
           人彭崧应对其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崧自己完全清楚。案发当晚, 作为一个具
               首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 在明知自己吸食毒
           ( 以下简称刑法) 的有关规定, 在以下几种              品后会产生短暂神志异常的情况下, 彭崧
           情形下行为人对其实施的造成一定损害后                  仍然自愿服食摇头丸, 最终导致神志异常
           果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1. 行为人实施刑               而实施杀人行为。正是彭崧的自愿吸毒行
           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时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                  为, 使其陷于神志异常状态, 并在此状态下
           龄, 即实施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               实施犯罪行为, 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故
           者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放火、 爆炸、 彭崧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投毒等犯罪行为时不满 14 周岁, 实施刑法                  综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刑法
           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时不满 16 周岁; 2. 精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
           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五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                 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一) 项之规
           认的; 3.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            定, 于 2007 年 2 月 28 日裁定:
           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行的不法侵害,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正当防卫行为, 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但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 4. 为了使国家、 公
           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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