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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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对其判处刑罚可以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依                  据 《 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 三) 项
           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对违法所得财                 和第二款的规定, 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物和供犯罪所用的工具, 予以没收。公诉                     二、 明知他人违反与原单位的保密约
           机关指控 4 名被告人通过三美元 DVD 网              定, 仍伙同其利用掌握原单位专利技术以
           站销售侵权音像复制品的事实成立, 但就                 外不为公众知悉的工艺技术信息, 生产与
           此指控的罪名不当, 应当纠正。为维护著                 其原单位相同的产品, 并给其原单位造成
           作权人的著作权和我国著作权管理制度, 重大经济损失的, 应根据 《刑法》 第二百一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4 月             十九条第一款第( 三) 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19 日判决:                             按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一、 被告人顾然地犯销售侵权复制品                   【案情】
           罪,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 50                 公诉机关: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
           万元, 驱逐出境。                           院。
               二、 被告人吴东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被告人: 周德隆, 男,48 岁, 原系浙江省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 1 万               宁波市江北伟隆网面材料有限公司厂长。
           元。                                  2003 年 4 月 16 日被逮捕。
               三、 被告人库迪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被告人: 陈伟明, 男,41 岁, 浙江省宁波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 1 万元, 驱逐             市江北伟隆网面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出境。                                 人。2003 年 4 月 16 日被逮捕。
               四、 被告人吴世彪犯销售侵权复制品                   被告人: 陶国强, 男,31 岁, 浙江省宁波
           罪, 判处罚金 3 万元。                       市江北伟隆网面材料有限公司操作工。
               五、 违法所得财物和犯罪工具予以没 2003 年 4 月 16 日被逮捕。
           收。                                      被告人周德隆、 陈伟明、 陶国强侵犯商
               一审宣判后,4 名被告人在法定期限               业秘密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
           内均未提出上诉, 检察机关亦未抗诉, 一审               2003 年 8 月 29 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 2000 年 10 月, 被告人周
             2.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                  德隆明知 “刺孔型干爽网面” 的生产技术和
                周德隆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①     设备是上海亚恒网面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亚恒公司) 的商业秘密, 仍违反该公司
              【裁判要旨】                           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与被告人陈伟
               一、 违反与原单位的保密约定, 伙同他             明共同商议, 利用周德隆掌握的 “刺孔型干
           人利用原单位专利技术以外不为公众知悉                  爽网面” 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信息, 由陈伟
           的工艺技术信息, 生产与原单位相同的产                 明注册成立宁波市江北伟隆网面材料有限
           品, 并给原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应根               公司( 以下简称伟隆公司) , 生产与亚恒公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 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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