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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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 6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7. 陈伟的证词。内容是: 他担任亚恒             情况说明, 证实: 2001 年 9 月 17 日, 他们与
           公司副总经理,1999 年曾向周德隆提供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戴敬辉及聘请的专
           份产品的市场分析报告和做产品的齿片, 家在伟隆公司进行了调查和技术鉴定时,
           周德隆离开公司时未将该齿片交回。                    曾告诉陈伟明, 他已涉嫌侵犯他人商业秘
               8. 陈留的证词。内容是: 他担任万方             密。
           公司总经理。龚政于 2000 年在万方公司                   14. 证人高秀菊的证词。主要内容是:
           订制了压花机 4 台、 分切机 1 台。上述设             她是陈伟明妻子,2000 年 11 月左右与陈伟
           备是根据龚政要求设计的, 不是通用设备。 明至周德隆家时, 周德隆提出投资成立一
           2000 年 11 月, 陈伟明、 周德隆要求订制与          家生产和销售干爽网面的公司, 由陈伟明
           其相同的 2 台压花机、1 台分切机, 并于              负责投入资金和生产场地。后周德隆、 陈
           2001 年 3 月将货提走。                     伟明和她在万方公司订制了生产设备, 由
               9. 顾耀成的证词及辨认笔录。主要               陶国强负责操作和调试。2001 年 9 月, 公
           内容是: 他担任杰森液压机厂的负责人。 安人员在伟隆公司调查时, 说伟隆公司涉
           2000 年底, 周德隆和陶国强来该厂要求制              嫌侵犯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同年 10 月,
           造 1 台 50 吨四柱液压机, 周德隆签的协             周德隆离开伟隆公司, 但伟隆公司仍在继
           议, 陶国强负责验收和提货。                      续生产和销售干爽网面。
               10. 上海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及照                  15. 伟隆公司销售 “刺孔型干爽网面”
           片、 慈溪肖强模具加工厂负责人罗肖强的                 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库单及记账
           证词以及辨认笔录。证实: 2001 年 4 月, 周          凭证, 宁波市电子清算贷方补充凭证等书
           德隆和陶国强至模具厂要求按其提供的不                  证, 证实伟隆公司销售 “刺孔型干爽网面”
           锈钢齿片做模具。2001 年 10 月, 陈伟明打           的情况。
           电话要求重新加工齿片模具, 提高模具的                     16. 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精密度。                                的 《审计报告》 , 证实亚恒公司因伟隆公司
               11. 万方公司开具给伟隆公司的发票              侵权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及伟隆公
           存根联、 周德隆与杰森液压机厂签订的购                 司非法获利数额。
           销合同、 佛山市腾华塑胶有限公司出具的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 ( 1) 亚恒公司
           证明等, 证实: 伟隆公司订制了与亚恒公司               生产 “刺孔型干爽网面” 的工艺技术是否属
           相同的 YH - 600 型压花机 2 台、FQH - 600     于商业秘密。( 2)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侵犯
           型分切机 1 台以及伟隆公司订制生产所需                了亚恒公司的商业秘密权。( 3) 本案的直
           的液压机和薄膜材料的情况。                       接经济损失应如何计算。
               12. 亚恒公司的 《通知 》 、《律师函》 以            【一审】
           及挂号函件收据等, 证实: 亚恒公司分别于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2001 年 2 月 23 日和 4 月 3 日先后告知陶           一、 关于亚恒公司生产 “刺孔型干爽网
           国强、 陈伟明, 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亚恒公司               面” 的工艺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的商业秘密, 并要求停止侵权。                         所谓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13. 上海市公安局黄卫、 梁经军出具的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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