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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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 9 7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职后的保密义务作为, 被告人周德隆、 陶国
           信息。本案中, 公诉机关没有指控三被告                 强签订劳动合同时, 均在 “已学习过亚恒公
           人侵犯了亚恒公司的经营秘密。因此 ,“不                司的 《员工手册》 及 《保密制度》 并严格遵
           为公众所知悉” 和 “采取保密措施”, 是认              守” 一栏中签过字, 故周德隆关于 2000 年
           定亚恒公司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 10 月期间根本不知道什么叫商业秘密和
           关键 。                                陶国强关于亚恒公司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措
              “不为公众所知悉” 是指该信息无法从 施的辩解, 以及陶国强的辩护人关于陶国
           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而公开渠道包括: 出                 强不明知亚恒公司有商业秘密的辩护意
           版物公开和公开销售、 使用、 反向工程以及               见, 与事实不符。
           口头泄密等其他方式公开。但除了出版物                      周德隆的辩护人提出亚恒公司的压花
           公开外, 其他方式公开仅具有公开的可能                 机、 分切机的图纸制作方为万方公司, 双方
           性, 并不必然导致被不特定的人所知悉, 而               没有排他的生产订购许可的约定和保密约
           且 “知悉” 不能仅仅是一知半解。本案中, 定。经查, 万方公司是根据龚政的特殊要
           龚政申请的 “在网面的基材上直接打孔的                 求制作了压花机、 分切机的图纸, 该图纸由
           装置” 虽于 2002 年 6 月 12 日被授予实用         万方公司保管, 双方没有保密约定, 亚恒公
           新型专利, 但亚恒公司生产 “刺孔型干爽网               司也未提出保密要求, 故难以认定亚恒公
           面” 的工艺技术信息只有一小部分被专利                 司对设备本身的技术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
           文献公开, 而大部分具体而且关键的信息                 密措施。
           并未被专利文献公开, 不能说明亚恒公司                     据此可以确认, 亚恒公司生产 “刺孔型
           的这部分技术信息已进入公知领域。亚恒                  干爽网面” 所具有的一部分体现在滚筒模
           公司副总经理陈伟在动员周德隆入股亚恒                  具上的具体而且关键的工艺技术信息不为
           公司时, 虽将有关模片样品交给周德隆, 但               公众所知悉, 并能够应用于生产, 为权利人
           周德隆事后已同意担任亚恒公司的生产部                  带来经济利益, 权利人对此已采取了保密
           门厂长, 且与亚恒公司有保密约定, 故周德               措施, 应认定为商业秘密。
           隆的辩护人认为模片样品的技术信息已进                      二、 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亚
           入公知领域的辩护意见, 缺乏事实和法律                 恒公司的商业秘密权
           依据 。                                    根据法律规定, 认定本案是否侵犯商
              “采取保密措施” 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               业秘密权的构成要件, 对有保密义务的被
           采取保密措施应包括订立保密协议, 建立                 告人而言, 主观上应存在故意, 客观上有披
           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只                  露、 使用行为; 对没有保密义务的被告人而
           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 权利人的职工                 言, 除主观上应明知或应知外, 客观上还必
           或业务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商业秘                  须有获取并使用的行为。如果被告人之间
           密的, 即应认定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                 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 客观上有共同的行
           措施。本案中, 亚恒公司不仅建立了相关                 为, 则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中, 被告人周德
           的保密制度, 明确划定了公司商业秘密的                 隆明知生产 “刺孔型干爽网面” 的工艺技术
           范围, 且劳动合同中亦说明了公司职工离                 是亚恒公司的商业秘密, 在离职后违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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