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P. 434
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 9 7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职后的保密义务作为, 被告人周德隆、 陶国
信息。本案中, 公诉机关没有指控三被告 强签订劳动合同时, 均在 “已学习过亚恒公
人侵犯了亚恒公司的经营秘密。因此 ,“不 司的 《员工手册》 及 《保密制度》 并严格遵
为公众所知悉” 和 “采取保密措施”, 是认 守” 一栏中签过字, 故周德隆关于 2000 年
定亚恒公司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 10 月期间根本不知道什么叫商业秘密和
关键 。 陶国强关于亚恒公司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措
“不为公众所知悉” 是指该信息无法从 施的辩解, 以及陶国强的辩护人关于陶国
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而公开渠道包括: 出 强不明知亚恒公司有商业秘密的辩护意
版物公开和公开销售、 使用、 反向工程以及 见, 与事实不符。
口头泄密等其他方式公开。但除了出版物 周德隆的辩护人提出亚恒公司的压花
公开外, 其他方式公开仅具有公开的可能 机、 分切机的图纸制作方为万方公司, 双方
性, 并不必然导致被不特定的人所知悉, 而 没有排他的生产订购许可的约定和保密约
且 “知悉” 不能仅仅是一知半解。本案中, 定。经查, 万方公司是根据龚政的特殊要
龚政申请的 “在网面的基材上直接打孔的 求制作了压花机、 分切机的图纸, 该图纸由
装置” 虽于 2002 年 6 月 12 日被授予实用 万方公司保管, 双方没有保密约定, 亚恒公
新型专利, 但亚恒公司生产 “刺孔型干爽网 司也未提出保密要求, 故难以认定亚恒公
面” 的工艺技术信息只有一小部分被专利 司对设备本身的技术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
文献公开, 而大部分具体而且关键的信息 密措施。
并未被专利文献公开, 不能说明亚恒公司 据此可以确认, 亚恒公司生产 “刺孔型
的这部分技术信息已进入公知领域。亚恒 干爽网面” 所具有的一部分体现在滚筒模
公司副总经理陈伟在动员周德隆入股亚恒 具上的具体而且关键的工艺技术信息不为
公司时, 虽将有关模片样品交给周德隆, 但 公众所知悉, 并能够应用于生产, 为权利人
周德隆事后已同意担任亚恒公司的生产部 带来经济利益, 权利人对此已采取了保密
门厂长, 且与亚恒公司有保密约定, 故周德 措施, 应认定为商业秘密。
隆的辩护人认为模片样品的技术信息已进 二、 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亚
入公知领域的辩护意见, 缺乏事实和法律 恒公司的商业秘密权
依据 。 根据法律规定, 认定本案是否侵犯商
“采取保密措施” 是指商业秘密权利人 业秘密权的构成要件, 对有保密义务的被
采取保密措施应包括订立保密协议, 建立 告人而言, 主观上应存在故意, 客观上有披
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只 露、 使用行为; 对没有保密义务的被告人而
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 权利人的职工 言, 除主观上应明知或应知外, 客观上还必
或业务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商业秘 须有获取并使用的行为。如果被告人之间
密的, 即应认定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 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 客观上有共同的行
措施。本案中, 亚恒公司不仅建立了相关 为, 则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中, 被告人周德
的保密制度, 明确划定了公司商业秘密的 隆明知生产 “刺孔型干爽网面” 的工艺技术
范围, 且劳动合同中亦说明了公司职工离 是亚恒公司的商业秘密, 在离职后违反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