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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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 9 3

           司相同的 “刺孔型干爽网面” 。同年年底至               要生产设备 YH - 600 型压花机、FQH - 600
           2001 年 4 月期间, 周德隆向伟隆公司提供            型分切机的图纸制作方为万方轻工机械有
           了亚恒公司研制的 “刺孔型干爽网面” 模片               限公司, 双方没有排他的生产订购许可约
           样品, 并通过他人加工复制。同时, 周德隆               定和保密约定, 故该设备的技术信息不能
           又伙同陈伟明、 被告人陶国强等人, 先后赴               成为商业秘密; ( 2) 模片样品是周德隆进入
           浙江的海宁万方轻工机械有限公司( 以下                 公司前获得的, 其技术信息当时已进入公
           简称万方公司) 、 湖州杰森实业有限公司液               知领域, 且伟隆公司对该模片样品加工后
           压机床厂( 以下简称杰森机床厂) ; 分别订              已赋予其创造性劳动, 新模片技术信息并
           购了与亚恒公司相同的主要生产设备YH -                非源于亚恒公司; ( 3) 亚恒公司经济损失计
           600 型压花机 2 台、FQH - 600 型分切机 1       算有误, 直接损失应为 18 万余元。
           台、YY32 - 50A 型四柱液压机 1 台。陶国              被告人陈伟明辩称: 伟隆公司的 “刺孔
           强明知 “刺孔型干爽网面” 的生产技术和设               型干爽网面” 技术是参照张永顺的专利技
           备是亚恒公司的商业秘密, 仍违反该公司                 术, 并不是亚恒公司的商业秘密。
           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利用其掌握的                     被告人陈伟明的辩护人提出: 陈伟明
           该公司专有生产技术负责验收, 对压花机、 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理由
           分切机等生产设备进行安装、 调试、 检测。 是: ( 1) 陈伟明不知道周德隆接触过他人的
           2001 年 7 月至 2003 年 3 月 24 日期间, 伟    商业秘密, 故没有侵犯商业秘密; ( 2) 商业
           隆公司利用亚恒公司的商业秘密, 生产与                 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不能从公开渠道
           该公司相同的 “刺孔型干爽网面”, 并以低               直接获取, 但本案鉴定结论中的公开文献
           价销售给天津依依卫生用品厂等多家单                   并不等于 “公开渠道”, 且鉴定机构不能仅
           位, 产品销售量共计 101. 705 吨, 获利 20        从文献上公开与否来判定是否不为公众所
           万余元。致使亚恒公司的同期销售量减少                  知悉; ( 3) 起诉书指控的直接经济损失有
           96. 495 吨, 直接损失达 108 万余元。           误。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周德隆、 陈伟                  被告人陶国强辩称: 亚恒公司没有采
           明、 陶国强的上述行为均已触犯 《中华人民               取任何保密措施。
           共和国刑法》 ( 以下简称刑法) 第二百一十                  被告人陶国强的辩护人提出: 陶国强
           九条第一款第( 三) 项和第二款之规定, 且              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要理由
           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应以侵犯商业秘密                 是: ( 1) 陶国强没有犯罪的故意, 不能认为
           罪追究刑事责任。                            他明知亚恒公司有商业秘密, 而且该公司
               被告人周德隆辩称: 当时不知道什么               已申 请 专 利, 故 不 存 在 什 么 商 业 秘 密;
           叫商业秘密, 也没有侵犯亚恒公司的商业                 ( 2) 陶国强没有犯罪的行为, 他参与伟隆公
           秘密。                                 司订制生产设备和作为工人的生产行为,
               被告人周德隆的辩护人提出: 亚恒公司              不属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生产 “ 刺孔型干爽网面” 的有关技术信息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
           属于商业秘密, 周德隆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                明:
           业秘密罪。主要理由是: ( 1) 亚恒公司的主                 亚恒公司是 1999 年 2 月注册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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