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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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 9 5

           利 《说明书》 及亚恒公司的 《协议书》 , 证实           伟隆公司生产 “刺孔型干爽网面” 设备与
           龚政将其 “具有良好渗透性能的干爽网面” 2001 年 9 月 17 日摄制的基本相同; 2003
           的专有技术使用权, 包括生产该产品的模                 年 3 月伟隆公司的以上生产设备与 2001
           具、 加工工艺、 专有生产设备等专有技术的               年 9 月鉴定人现场实地勘察的基本相同,
           使用权转让亚恒公司。                          并与亚恒公司生产 “刺孔型干爽网面” 的设
               2.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 2001 年 8 月         备基本相同; 亚恒公司的以上生产设备与
           9 日出具的 《专有技术分析报告》 , 结论为:            申请人张翔的 “发明设计专利申请公开说
           亚恒公司专有技术采用上、 下两个带刺滚                 明书” 所述的 “一种卫生用品面料的机械打
           筒, 相向滚动刺穿塑料薄膜的工艺, 采用金               孔装置” 不是同一设备。维持 2001 年 8 月
           属齿轮片叠加拼合成上、 下滚筒, 在解决了 18 日和 9 月 20 日出具 的《技 术 鉴 定 意
           上、 下齿距对齐咬合问题的基础上, 形成了               见》。
           具有较好渗透性, 返湿性低的漏斗微孔形                     ( 4) 2003 年 12 月 22 日出具的 《技术
           状塑膜产品, 所查领域内未发现采用相同                 鉴定意见》 ( 补充鉴定) 。
           生产工艺制造该专有生产设备的方法。                       结论为: 亚恒公司 “生产刺孔型网面材
               3. 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2003 年           料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所具有的未被文献
           12 月 4 日出具的《知识产权查新分析报               公开的技术信息, 在 “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
           告》 , 结论为: 亚恒公司采用可双层原料同              施” 确认的条件下, 属于商业秘密中技术信
           时生产的上、 下滚筒式网面打孔加工设备, 息的范畴。
           公开文献中未见完全相同的内容。                         5. 亚恒公司的 《员工手册 》 、《保密制
               4.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的技               度》 及周德隆、 陶国强与亚恒公司签订的劳
           术鉴定意见。                              动合同, 证实: 亚恒公司建立了保密制度,
               ( 1) 2001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 《技术鉴    对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作了划定。周德
           定意见》 , 结论为: 亚恒公司 “具有良好渗透            隆、 陶国强在与亚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
           性能的干爽网面” 的打孔网面生产技术及                 承诺严格遵守公司 《保密制度》 , 并承诺离
           设备的七项内容, 属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                 职后遵守保密义务。
           息范畴。                                    6. 龚政、 陈伟、 袁泓、 林军、 陈亚庭、 黄
               ( 2) 2001 年 9 月 20 日出具的 《技术鉴    兵、 司明怀、 邱宝华的证词及亚恒公司的证
           定意见》 , 结论为: 伟隆公司生产 “刺孔型干            明, 证实: 亚恒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 在签
           爽网面” 的设备及工艺技术与亚恒公司生                 订劳动合同之前均要求职工阅读公司保密
           产 “刺孔型干爽网面” 的设备及工艺技术的               制度文本; 周德隆、 陶国强分别担任亚恒公
           设计思路相同, 设备的执行结构基本相同, 司的生产厂长和车间主任, 掌握公司生产
           生产原理与生产流程一致, 上、 下滚筒的齿               技术或设备的商业秘密; 亚恒公司 2001 年
           片的模具结构基本相同, 产品完成的方法 2 月左右发现周德隆、 陶国强和伟隆公司
           相同。                                 侵犯其商业秘密后, 曾请律师发信函给陈
               ( 3) 2003 年 7 月 11 日出具的 《技术鉴    伟明、 陶国强, 袁泓还专程至宁波找陈伟明
           定补充意见》 , 结论为: 2003 年 4 月摄制的         交涉, 但陈伟明仍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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