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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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 0 1

           业秘密是周德隆、 陶国强, 他们侵犯了( 亚              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
           恒公司) 商业秘密, 他们与亚恒公司签订过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
           保密协议, 这个不关我的事, 我又没有在亚               音乐、 电影、 电视、 录像作品、 计算机软件及
           恒公司工作过, 又没有与亚恒公司签订过                 其他作品,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
           什么保密协议, 不存在我侵犯亚恒公司的                 严重情节的, 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断行
           商业秘密的情况” 。故应当认定陈伟明明                 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应当
           知周德隆、 陶国强侵犯亚恒公司商业秘密, 从行为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复制行为是
           仍与其共同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陈                 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是否实施了发行行
           伟明及其辩护人的有关意见与事实不符, 为等方面加以分析。
           不予采信。                                   二、 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
               五、 关于亚恒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计               计算机软件, 通过修改相应程序捆绑其他
           算问题经查: 亚恒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 是               软件后在互联网上发布供他人下载, 并因
           分别以侵权人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和权利人                  此获取广告费等收益的, 属于刑法第二百
           被侵权后减少的产品销售量为基数计算                   一十七条规定的 “以营利为目的” 的 “复制
           的。根据前者计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 114                发行” 行为。
           万余元; 根据后者计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                     【案情】
           108 万余元。亚恒公司因伟隆公司的侵权                    公诉机关: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
           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均超过 100 万元,               检察院。
           原判以伟隆公司侵权产品的销售量计算亚                      被告单位: 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
           恒公司直接经济损失, 既反映侵权非法获                 司, 住所地: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利的客观事实, 也反映了权利人被侵权后                 9 号。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因此, 认定亚恒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质强, 该公司法定代表
           的直接经济损失为 100 余万元, 并无不当。             人。
               综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 2004 年               被告人: 孙显忠, 男,29 岁, 成都共软网
           3 月 8 日裁定:                          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住四川省成都市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锦江区大观堰街,2009 年 1 月 22 日因本案
                                               被逮捕。
              3.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                      被告人: 张天平, 男,27 岁, 成都共软网
                 察院诉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                  络科技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成都红果科技
                 限公司、 孙显忠、 张天平、 洪              有限公司经理, 住四川省安县塔水镇龙桥
                 磊、 梁焯勇侵犯著作权案          ①       村,2008 年 9 月 19 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 洪磊, 男,30 岁 ,“番茄花园工
              【裁判摘要】                           作室” 负责人, 住江苏省苏州市玉山路,
               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 2008 年 9 月 19 日因本案被逮捕。


              ①  案例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 年第 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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