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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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 9 9
术的技术人员进行装配和调试。因此, 该 周德隆、 陶国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 他们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工艺技术, 经亚恒公司 在亚恒公司工作期间, 亚恒公司并没有建立
采取保密措施后均构成商业秘密而为法律 相关保密制度, 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故不知
所保护。被告人周德隆离职后为了生产与 道亚恒公司有商业秘密, 应改判其无罪。
亚恒公司相同的 “刺孔型干爽网面” 与被告 陈伟明的主要上诉理由是: 认定其明
人陈伟明共同策划成立伟隆公司, 并拉拢 知周德隆、 陶国强侵犯亚恒公司商业秘密
被告人陶国强一起违反亚恒公司有关保守 而获取并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事实错误, 对
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 使用其所掌握的商 亚恒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计算缺乏事实依
业秘密, 侵犯了亚恒公司的商业秘密权。 据, 应改判其无罪。
陈伟明明知周德隆、 陶国强的以上侵权行 周德隆、 陶国强、 陈伟明的辩护人认
为, 获取并指使陶国强使用亚恒公司的商 为: 本案的立案侦查程序违法; 原判认定亚
业秘密, 应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虽然周德 恒公司拥有的生产 “刺孔型干爽网面” 工艺
隆于 2001 年 10 月就离开了伟隆公司; 但 技术信息系商业秘密证据不足, 该工艺技
其并未阻止陈伟明、 陶国强的继续侵权行 术已为公众知悉; 原判认定的亚恒公司经
为, 应对侵权结果承担共同责任。三被告 济损失不合理。
人共同侵犯亚恒公司的商业秘密并造成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
利人 100 万余元重大损失的行为, 均已构 实与原审相同。
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且系共同犯罪; 依法应 【二审】
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侵犯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业秘密罪成立。鉴于周德隆参与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
的时间相对较短, 可酌情从轻处罚。 ( 三) 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周德隆、 陶国强违
综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 反与原单位的保密约定, 伙同他人利用原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 三) 项、 第 单位专利技术以外不为公众知悉的工艺技
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术信息, 生产与原单位相同的产品, 并造成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 原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已构成侵犯
一、 被告人周德隆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判 商业秘密罪; 陈伟明明知他人违反与原单
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位的保密约定, 仍伙同他人利用掌握原单
二、 被告人陈伟明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位专利技术以外不为公众知悉的工艺技术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 信息, 生产与他人原单位相同的产品, 并造
币五千元。 成他人原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亦构
三、 被告人陶国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 一、 关于本案立案侦查程序是否违法
币五千元。 的问题
四、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经查: 亚恒公司于 2001 年 7 月向公安
一审宣判后, 周德隆、 陶国强、 陈伟明 机关举报伟隆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 公安
均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机关受理调查后, 于同年 11 月 8 日作出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