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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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 9 9

           术的技术人员进行装配和调试。因此, 该                     周德隆、 陶国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 他们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工艺技术, 经亚恒公司                 在亚恒公司工作期间, 亚恒公司并没有建立
           采取保密措施后均构成商业秘密而为法律                  相关保密制度, 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故不知
           所保护。被告人周德隆离职后为了生产与                  道亚恒公司有商业秘密, 应改判其无罪。
           亚恒公司相同的 “刺孔型干爽网面” 与被告                   陈伟明的主要上诉理由是: 认定其明
           人陈伟明共同策划成立伟隆公司, 并拉拢 知周德隆、 陶国强侵犯亚恒公司商业秘密
           被告人陶国强一起违反亚恒公司有关保守 而获取并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事实错误, 对
           商业秘密的要求, 披露、 使用其所掌握的商 亚恒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计算缺乏事实依
           业秘密, 侵犯了亚恒公司的商业秘密权。 据, 应改判其无罪。
           陈伟明明知周德隆、 陶国强的以上侵权行                     周德隆、 陶国强、 陈伟明的辩护人认
           为, 获取并指使陶国强使用亚恒公司的商 为: 本案的立案侦查程序违法; 原判认定亚
           业秘密, 应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虽然周德 恒公司拥有的生产 “刺孔型干爽网面” 工艺
           隆于 2001 年 10 月就离开了伟隆公司; 但 技术信息系商业秘密证据不足, 该工艺技
           其并未阻止陈伟明、 陶国强的继续侵权行 术已为公众知悉; 原判认定的亚恒公司经
           为, 应对侵权结果承担共同责任。三被告 济损失不合理。
           人共同侵犯亚恒公司的商业秘密并造成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
           利人 100 万余元重大损失的行为, 均已构              实与原审相同。
           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且系共同犯罪; 依法应                  【二审】
           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侵犯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业秘密罪成立。鉴于周德隆参与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
           的时间相对较短, 可酌情从轻处罚。                   ( 三) 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周德隆、 陶国强违
               综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               反与原单位的保密约定, 伙同他人利用原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 三) 项、 第              单位专利技术以外不为公众知悉的工艺技
           二款、 第三款、 第四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术信息, 生产与原单位相同的产品, 并造成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                原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已构成侵犯
               一、 被告人周德隆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判 商业秘密罪; 陈伟明明知他人违反与原单
           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位的保密约定, 仍伙同他人利用掌握原单
               二、 被告人陈伟明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位专利技术以外不为公众知悉的工艺技术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                 信息, 生产与他人原单位相同的产品, 并造
           币五千元。                               成他人原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亦构
               三、 被告人陶国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                     一、 关于本案立案侦查程序是否违法
           币五千元。                               的问题
               四、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经查: 亚恒公司于 2001 年 7 月向公安
               一审宣判后, 周德隆、 陶国强、 陈伟明            机关举报伟隆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 公安
           均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机关受理调查后, 于同年 11 月 8 日作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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