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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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立案的决定。后亚恒公司又提出复议申 经查: 周德隆、 陶国强与亚恒公司均签
请, 公安机关于同年 12 月 12 日作出维持 订了相应的劳动合同, 周德隆、 陶国强对此
不予立案的决定。2002 年 2 月 1 日, 亚恒 均供认不讳。在周德隆、 陶国强所签订的
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诉, 要求检察机关监督 劳动合同中, 均对周德隆、 陶国强遵守公司
立案。2003 年 1 月 7 日, 检察机关向公安 保密制度、 离职后交回与生产经营有关的
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 文件资料、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方面
书》。同年 2 月 18 日, 检察机关依照 《中华 均作了相应的规定, 还规定以公司的 《保密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以下简称刑事诉 制度》 为合同的附件, 周德隆、 陶国强也分
讼法)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通知公安机关对 别在合同单独列明的 “乙方在签订劳动合
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同年 2 月 27 日, 公安 同前已学习过上海亚恒网面材料有限公司
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 的 《员工守则 》 、《规章制度和奖惩条例》 及
规定, 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拥有法律监督 《保密制度》 , 并严格遵守” 一栏中签署了
的职能。本案中, 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符 各自的姓名。上述劳动合同的内容与亚恒
合法律规定, 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与 公司提供的相关 《保密制度》 等书证彼此印
事实及法律不符, 不予采信。 证, 与证人林军、 陈亚庭、 黄兵、 邓宝华等人
二、 关于亚恒公司的 “ 刺孔型干爽网面” 所作证言及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所作相关
工艺技术信息是否已为公众知悉的问题 供述节录相吻合, 故应认定亚恒公司已经
经查: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于 2001 年 对涉案工艺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结
8 月出具的 《专有技术分析报告》 证实, 亚 合涉案工艺技术信息具有能为权利人带来
恒公司的 “刺孔型干爽网面” 工艺技术信 经济利益并有实用性的特点, 应当认定涉
息, 在所查领域内未发现有采用相同生产 案工艺技术信息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
工艺制造该专有设备的方法。虽然龚政等 三款规定的商业秘密。
人关于 “机械打孔装置” 的相关发明已获国 四、 关于陈伟明是否明知周德隆、 陶国
家专利, 但上述专利与涉案工艺技术信息 强违反保密要求而共同实施侵犯亚恒公司
并非等同。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上 商业秘密的行为的问题
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分别出具的鉴定意见 经查: 伟隆公司注册成立起源于周德
说明, 虽然亚恒公司的工艺技术信息有少 隆向陈伟明提出成立一家生产与亚恒公司
量已经被专利文献公开, 但大部分具体而 相同产品公司的建议。伟隆公司的设备均
又关键的信息并未被文献公开。周德隆加 通过周德隆、 陶国强向亚恒公司原供货单
入亚恒公司后, 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遵 位采购, 设备调试、 安装及其他工艺技术问
守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约定, 对其掌握的 题, 系利用陶国强掌握的亚恒公司相关技
公司工艺技术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不能将 术予以解决。亚恒公司在获悉伟隆公司涉
亚恒公司向周德隆提供模片的行为视为该 嫌侵犯其权利的情况下, 先后于 2001 年 2
公司的工艺技术信息已经对外公开。 月、4 月、9 月, 以各种形式向陈伟明、 陶国
三、 关于亚恒公司是否对涉案工艺技 强指出其行为涉嫌侵犯该公司商业秘密。
术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问题 在侦查阶段, 陈伟明供称 ,“我认为侵犯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