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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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与被告人 三、 关于本案的直接经济损失和计算
陈伟明共同商议并成立了生产与亚恒公司 方法
相同产品的伟隆公司。为此, 周德隆向伟 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追究刑事
隆公司提供了亚恒公司为生产 “刺孔型干 责任的数额标准, 以侵权人给商业秘密权
爽网面” 而研制的模片样品进行加工复制, 利人造成 5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为起点。
并拉拢被告人陶国强为其提供技术帮助。 而公诉机关提交的 《审计报告》 对亚恒公司
之后, 陈伟明被亚恒公司明确告知侵犯了 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采取了两种计算方
其的商业秘密权。故陈伟明的辩护人关于 法: 一是以侵权人侵权产品的销售吨数乘
陈伟明不知道周德隆接触过他人商业秘密 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被迫降价前的平均销
的辩护意见, 与事实不符。陶国强擅自离 售利润; 二是以权利人被侵权后销售量的
职, 在周德隆、 陈伟明的要求下, 违反亚恒 减少吨数乘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被迫降价
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 利用其掌握该 前的平均销售利润。从本案的实际情况
公司生产 “刺孔型干爽网面” 的技术信息, 看, 生产卫生巾、 尿不湿网面材料的企业不
对伟隆公司订制的与亚恒公司同样的主要 仅为亚恒公司和伟隆公司, 但亚恒公司专
设备和加工复制的模片进行验收, 并负责 有技术所生产的 “刺孔型干爽网面” 与其他
核心部件滚筒模具的装配、 调试以及设备 网面材料相比, 具有竞争优势。故从市场
的维护等工作。陶国强的辩护人关于陶国 竞争的不确定因素考虑, 亚恒公司被侵权
强的行为不属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的辩 后销售量的减少并不一定完全是伟隆公司
护意见, 陈伟明辩称伟隆公司的生产技术 侵权造成的结果; 而侵权人侵权产品的销
是参照张永顺的专利技术的辩解, 均与事 售数量不仅反映了侵权的客观事实, 而且
实不符。陈伟明在明知伟隆公司的主要设 能反映权利人被侵权后造成的直接损失。
备和模具源于亚恒公司, 且在被明确告知 因此, 以第一种计算方法即 “侵权人侵权产
侵犯了亚恒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 仍利 品的销售吨数乘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被迫
用陶国强掌握的亚恒公司生产 “刺孔型干 降价前的平均销售利润” 计算出亚恒公司
爽网面” 的技术信息继续进行生产。因此, 的直接经济损失, 更为公平、 合理。
三被告人共同侵犯了亚恒公司的商业秘密 亚恒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政自行研制
权。伟隆公司通过被告人周德隆获取亚恒 的、 并为亚恒公司所拥有的生产 “刺孔型干
公司模片样品后, 在未经亚恒公司允许的 爽网面” 的工艺技术, 采用金属齿轮片叠加
情况下进行加工复制, 并在掌握亚恒公司 拼合成上、 下两个直径不同的带微型刺的
当时有关技术信息的被告人陶国强指导 滚筒, 在解决了上、 下齿距对齐啮合问题的
下, 加工时对复制的模片进行了修正, 以达 基础上, 通过上、 下带刺滚筒不同的温度控
到正常生产的需要。因此, 伟隆公司在加 制, 相向滚动刺穿塑料薄膜或无纺布, 能形
工复制该模片样品的过程中, 并没有赋予 成具有较好渗透性, 返湿性低的漏斗微孔
创造性劳动, 而是赋予了陶国强所掌握的 形状塑膜或无纺布产品, 即 “刺孔型干爽网
亚恒公司当时的有关技术信息, 周德隆的 面” 。以上带刺滚筒模具要投入生产并形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 成正常的生产力, 需要掌握这方面工艺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