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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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 0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四、 被告人刘大力、 赵殿永分别用赃款             长安以牟利为目的, 帮助刘大力等人倒卖
           购买的桑塔纳、 江铃牌汽车各一辆发还天                 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情节严重, 其行为均
           津市蓟县文物局。                            已构成倒卖文物罪。原审被告人张海峰、
               五、 查获赃物发还天津市蓟县文物局。 邵文强明知是刘大力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
               曹振庆、 赵学海、 曹伟、 周长安、 申小虎          以转移, 其行为已构成转移赃物罪。
           不服一审判决, 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                     在盗掘古文化遗址的共同犯罪中, 原
           起上诉。曹振庆的上诉理由是: 一审判决                 审被告人刘大力首先提议并组织策划, 联
           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证据不足, 本人没有                 系出售文物, 销赃后主持分赃且分赃数额
           参与预谋, 没有提供技术指导和现场指挥, 大, 上诉人曹振庆、 赵学海、 原审被告人赵
           也没有分得赃款, 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且审               殿永共同参与预谋, 提供资金或者提供技
           判程序违法, 要求改判或者撤销一审判决                 术指导, 相互配合, 均起主要作用, 系主犯,
           发回重审。曹振庆的辩护人认为曹振庆在                  应按照其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分别予以处
           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赵殿永、 赵学海, 且               罚。原审被告人亓孝军、 韩连亚、 王安民、
           仅分得 20 000 元, 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请求          上诉人曹伟被纠集后积极参与犯罪, 均起
           从轻处罚。赵学海及其辩护人认为, 赵学                 次要作用, 系从犯, 应按照其各自参与的程
           海系被纠集参与犯罪, 是从犯, 且认罪态度               度分别减轻处罚。上诉人申小虎、 周长安
           较好, 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请求从轻处罚。 在帮助刘大力等人出售文物的共同犯罪
           曹伟认为自己无罪, 其辩护人认为, 曹伟在               中, 联系买主, 起辅助作用, 均系从犯, 应依
           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主观恶性小, 一审               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周长安因犯盗掘古
           判决量刑过重, 请求从轻处罚。周长安认                 墓葬罪被判处缓刑,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
           为, 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申小虎认为, 本人               犯新罪, 应依法撤销缓刑, 与本罪实行数罪
           归案后, 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王安民, 并罚, 但考虑到周长安归案后, 协助公安机
           有立功情节, 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请求从轻               关抓捕同案犯, 有立功表现, 依法可予以从
           处罚。                                 轻处罚。原审被告人张海峰、 邵文强在共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 确认了               同转移赃物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 应依法
           一审查明的事实。                            予以处罚。
              【二审】                                 对于上诉人曹振庆及其辩护人的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意见, 原审被告人刘大力、 赵殿永、 亓孝军、
               上诉人曹振庆、 赵学海、 曹伟及原审被             韩连亚等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曹振庆参
           告人刘大力、 赵殿永、 亓孝军、 韩连亚、 王安            与预谋, 纠集他人犯罪, 且提供技术指导,
           民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 以非法占有为                 提议对文物进行拍照, 并分得赃款 20 余万
           目的, 盗掘列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                 元, 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事实清
           化遗址, 破坏古文化遗址, 其行为均已构成               楚, 证据确实、 充分。因此, 对曹振庆关于
           盗掘古文化遗址罪, 且将大部分所盗文物                 一审判决认定主要犯罪事实证据不足, 以
           卖出无法追回, 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犯罪               及未参与预谋、 未进行现场指挥和没有分
           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上诉人申小虎、 周                 得赃款的辩护意见, 及其辩护人关于曹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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