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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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 五) 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 四) 是否查封、 扣押、 冻结被告人的违 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 没有新的事实、 证
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 并附证明相关 据, 重新起诉的, 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 六)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 五) 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 住址、 联 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 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系方式; 是否附有证人、 鉴定人名单; 是否 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申请法庭通知证人、 鉴定人、 有专门知识的 ( 七) 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 但符合刑
人出庭, 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 性别、 年 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龄、 职业、 住址、 联系方式; 是否附有需要保 应当依法受理。
护的证人、 鉴定人、 被害人名单;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 应当在七日内
( 六) 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 诉讼代理 审查完毕。
人, 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 是否列明辩护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审理前, 人民
人、 诉讼代理人的姓名、 住址、 联系方式; 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 七) 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提起附 ( 一) 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带民事诉讼的, 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 ( 二) 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
事人的姓名、 住址、 联系方式, 是否附有相 告人、 辩护人;
关证据材料; ( 三) 通知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 辩护
( 八) 侦查、 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 人、 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 鉴
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定人名单, 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 申请证
( 九) 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人、 鉴定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 应当
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住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 址、 联系方式;
诉的案件审查后, 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 ( 四) 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 地点
处理: 通知人民检察院;
( 一)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应当退 ( 五) 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
回人民检察院, 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 和通知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诉; 证人、 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 通知有
( 二) 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 关人员出庭, 也可以采取电话、 短信、 传真、
案的, 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 三) 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 ( 六) 公开审理的案件, 在开庭三日前
之一, 需要补充材料的, 应当通知人民检察 公布案由、 被告人姓名、 开庭时间和地点。
院在三日内补送;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四)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
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 人民检察 之一的, 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院根据新的事实、 证据重新起诉的, 应当依 ( 一)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法受理;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