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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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 五) 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 四) 是否查封、 扣押、 冻结被告人的违          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 没有新的事实、 证
           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 并附证明相关                 据, 重新起诉的, 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 六)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 五) 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 住址、 联          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 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系方式; 是否附有证人、 鉴定人名单; 是否              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申请法庭通知证人、 鉴定人、 有专门知识的                   ( 七) 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 但符合刑
           人出庭, 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 性别、 年              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龄、 职业、 住址、 联系方式; 是否附有需要保            应当依法受理。
           护的证人、 鉴定人、 被害人名单;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 应当在七日内
               ( 六) 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 诉讼代理            审查完毕。
           人, 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 是否列明辩护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审理前, 人民
           人、 诉讼代理人的姓名、 住址、 联系方式;              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 七) 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提起附                ( 一) 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带民事诉讼的, 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                     ( 二) 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
           事人的姓名、 住址、 联系方式, 是否附有相              告人、 辩护人;
           关证据材料;                                  ( 三) 通知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 辩护
               ( 八) 侦查、 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            人、 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 鉴
           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定人名单, 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 申请证
               ( 九) 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             人、 鉴定人、 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 应当
           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住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         址、 联系方式;
           诉的案件审查后, 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                     ( 四) 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 地点
           处理:                                 通知人民检察院;
               ( 一)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应当退                ( 五) 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
           回人民检察院, 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                 和通知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诉;                                  证人、 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 通知有
               ( 二) 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             关人员出庭, 也可以采取电话、 短信、 传真、
           案的, 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 三) 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                 ( 六) 公开审理的案件, 在开庭三日前
           之一, 需要补充材料的, 应当通知人民检察               公布案由、 被告人姓名、 开庭时间和地点。
           院在三日内补送;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四)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
           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 人民检察                 之一的, 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院根据新的事实、 证据重新起诉的, 应当依                   ( 一)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法受理;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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