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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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刑事程序   9 1 7

           内容:                                     ( 七) 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 一) 被告人、 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                第三百四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应当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 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
           写明;                                 别处理:
               ( 二) 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曾                 ( 一)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经发回重新审判的, 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                 量刑适当、 诉讼程序合法的, 应当裁定核
           判的原因、 时间、 案号等;                      准;
               ( 三) 案件侦破情况。通过技术侦查措                 ( 二) 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
           施抓获被告人、 侦破案件, 以及与自首、 立              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 但判处被告人
           功认定有关的情况, 应当写明;                     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 可以在纠正后
               ( 四) 第一审审理情况。包括控辩双方             作出核准的判决、 裁定;
           意见, 第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 合议庭和审                   ( 三) 原判认定事实正确, 但适用法律
           判委员会意见;                             有错误, 或者量刑过重的, 应当改判;
               ( 五) 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                 ( 四) 原判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 可以
           核情况。包括上诉理由、 检察机关意见, 第               裁定不予核准, 并撤销原判, 发回重新审
           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定的事                  判, 或者依法改判;
           实, 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 控辩双方意见及                   ( 五) 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
           采纳情况;                               的事实、 证据的, 可以裁定不予核准, 并撤
               ( 六) 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共同犯罪             销原判, 发回重新审判, 或者依照本解释第
           案件中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定罪量刑情                   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况, 案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 以及当事人的                   ( 六)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可能影
           反应等情况;                              响公正审判的, 应当裁定不予核准, 并撤销
               ( 七) 处理意见。写明合议庭和审判委             原判, 发回重新审判。
           员会的意见。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
               第三百四十八条         复核死刑、 死刑缓       件, 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期执行案件, 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第三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
               ( 一) 被告人的年龄, 被告人有无刑事            刑案件, 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责任能力、 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 一)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 二) 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            量刑适当、 诉讼程序合法的, 应当裁定核
           是否确实、 充分;                           准;
               ( 三) 犯罪情节、 后果及危害程度;                 ( 二) 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
               ( 四) 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是否必            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 但判处被告人
           须判处死刑, 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死刑并无不当的, 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
               ( 五) 有无法定、 酌定从重、 从轻或者减          的判决、 裁定;
           轻处罚情节;                                  ( 三) 原判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 应当
               ( 六) 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裁定 不 予 核 准, 并 撤 销 原 判, 发 回 重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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