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P. 949
9 1 2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上诉的, 应当不予准许, 继续按照上诉案件 受上诉、 抗诉范围的限制。
审理。 第三百一十一条 共同犯罪案件, 只
第三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或者自诉人只对
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 裁定的抗诉, 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 或者人民检
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 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
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一
抗诉书连同案卷、 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 并处理。
院, 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第三百一十二条 共同犯罪案件, 上
第三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 诉的被告人死亡, 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 第
限内撤回抗诉的, 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 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
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 在抗诉期满后 查, 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 应当宣告
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 无罪; 构成犯罪的, 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并通知第 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 裁定。
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三百一十三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百零八条 在上诉、 抗诉期满前 案件, 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
撤回上诉、 抗诉的, 第一审判决、 裁定在上 代理人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
诉、 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 抗诉期 案进行审查。经审查, 第一审判决的刑事
满后要求撤回上诉、 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 部分并无不当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
裁定准许的, 第一审判决、 裁定应当自第二 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 第一审判决的附
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 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的, 应
生效。 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 驳回上
第三百零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 诉。
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 抗诉案卷、 证 第三百一十四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据, 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案件, 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
( 一) 移送上诉、 抗诉案件函; 代理人上诉的, 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
( 二) 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三) 第一审判决书、 裁定书八份( 每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
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 及其电子文本; 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 在第二审
( 四) 全部案卷、 证据, 包括案件审理报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 可以暂缓送监
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执行。
前款所列材料齐全的, 第二审人民法 第三百一十五条 对上诉、 抗诉案件,
院应当收案; 材料不全的, 应当通知第一审 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人民法院及时补送。 ( 一) 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
第三百一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 楚, 证据是否确实、 充分;
上诉、 抗诉案件, 应当就第一审判决、 裁定 ( 二) 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不 量刑是否适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