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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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刑事程序 9 1 5
一, 或者违反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 应当 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第二审判决书、
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重新审判。 裁定书。
第三百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
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 抗诉, 附带民事部分 第十四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发现第一审判 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决、 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 应
第三百三十六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
纠正。 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应当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三百三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
( 一) 被告人未上诉、 人民检察院未抗
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刑事部分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发现第一审判决、 诉的, 在上诉、 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
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
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 应当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 并将 判的, 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不
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同意的, 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或者改变
第三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期间, 第一 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基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 层人民法院作出的,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
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 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
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 合法 理;
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 告知当事人 ( 二) 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
另行起诉。 的, 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第二审维
第三百三十三条 对第二审自诉案 持原判, 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
件, 必要时可以调解,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 刑罚的, 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层报最高人民
解。调解结案的, 应当制作调解书, 第一审 法院核准。
判决、 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当事人自行和解 第三百三十七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的, 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 并撤销第一审 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应当
判决、 裁定。 报送判决书、 报请核准的报告各五份, 以及
第三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期间, 自诉 全部案卷、 证据。
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 应当告知其另 第三百三十八条 对在法定刑以下判
行起诉。 处刑罚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
第三百三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 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 不予核准的, 应当作
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 并向当 出不核准裁定书, 并撤销原判决、 裁定, 发
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书、 裁定书。第一审 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
人民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五日内将宣判 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笔录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并在送达完毕 第三百三十九条 依照本解释第三百
后及时将送达回证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三十六条、 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发回第二
委托宣判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 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