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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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刑事程序   9 1 5

           一, 或者违反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 应当               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送达第二审判决书、
           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重新审判。                     裁定书。
               第三百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
           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 抗诉, 附带民事部分               第十四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发现第一审判                             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决、 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 应
                                                   第三百三十六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
           纠正。                                 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应当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三百三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
                                                   ( 一) 被告人未上诉、 人民检察院未抗
           理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刑事部分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发现第一审判决、                诉的, 在上诉、 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
                                               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
           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 应当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 并将                 判的, 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不
           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同意的, 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或者改变
               第三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期间, 第一       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基
           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                  层人民法院作出的,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
           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                  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
           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 合法               理;
           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 告知当事人                   ( 二) 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
           另行起诉。                               的, 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第二审维
               第三百三十三条         对第二审自诉案         持原判, 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
           件, 必要时可以调解,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               刑罚的, 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层报最高人民
           解。调解结案的, 应当制作调解书, 第一审               法院核准。
           判决、 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当事人自行和解                   第三百三十七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的, 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 并撤销第一审               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应当
           判决、 裁定。                             报送判决书、 报请核准的报告各五份, 以及
               第三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期间, 自诉       全部案卷、 证据。
           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 应当告知其另                     第三百三十八条        对在法定刑以下判
           行起诉。                                处刑罚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
               第三百三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         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 不予核准的, 应当作
           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代为宣判, 并向当                 出不核准裁定书, 并撤销原判决、 裁定, 发
           事人送达第二审判决书、 裁定书。第一审                 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
           人民法院应当在代为宣判后五日内将宣判                  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笔录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并在送达完毕                     第三百三十九条        依照本解释第三百
           后及时将送达回证送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三十六条、 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发回第二
               委托宣判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直               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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