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5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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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刑事程序   9 1 9

           属保管, 登记并写明财物的名称、 型号、 权              民法院。
           属、 地址等详细情况, 并通知有关财物的登                   第三百六十三条         对不宜移送的实
           记、 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物, 应当根据情况, 分别审查以下内容:
               扣押物品, 应当登记并写明物品名称、                  ( 一) 大宗的、 不便搬运的物品, 查封、
           型号、 规格、 数量、 重量、 质量、 成色、 纯度、 扣押机关是否随案移送查封、 扣押清单, 并
           颜色、 新旧程度、 缺损特征和来源等。扣押               附原物照片和封存手续, 注明存放地点等;
           货币、 有价证券, 应当登记并写明货币、 有                  ( 二) 易腐烂、 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
           价证券的名称、 数额、 面额等, 货币应当存              查封、 扣押机关变卖处理后, 是否随案移送
           入银行专门账户, 并登记银行存款凭证的                 原物照片、 清单、 变价处理的凭证( 复印件)
           名称、 内容。扣押文物、 金银、 珠宝、 名贵字            等;
           画等贵重物品以及违禁品, 应当拍照, 需要                   ( 三) 枪支弹药、 剧毒物品、 易燃易爆物
           鉴定的, 应当及时鉴定。对扣押的物品应                 品以及其他违禁品、 危险物品, 查封、 扣押
           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估价。                        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后, 是否随案移送
               冻结存款、 汇款、 债券、 股票、 基金份额          原物照片和清单等。
           等财产, 应当登记并写明编号、 种类、 面值、                 上述不宜移送的实物, 应当依法鉴定、
           张数、 金额等。                            估价的, 还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鉴定、 估价意
               第三百六十条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          见。
           产, 权属明确的, 应当依法及时返还, 但须                  对查封、 扣押的货币、 有价证券等未移
           经拍照、 鉴定、 估价, 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              送的, 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原物照片、 清单或
           的理由, 将原物照片、 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               者其他证明文件。
           手续附卷备查; 权属不明的, 应当在人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
           院判决、 裁定生效后, 按比例返还被害人, 对查封、 扣押、 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 应当
           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调查其权属情况, 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
               第三百六十一条         审判期间, 权利人       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
           申请出卖被扣押、 冻结的债券、 股票、 基金                  案外人对查封、 扣押、 冻结的财物及其
           份额等财产, 人民法院经审查, 认为不损害               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国家利益、 被害人利益, 不影响诉讼正常进               并依法处理。
           行的, 以及扣押、 冻结的汇票、 本票、 支票有                经审查, 不能确认查封、 扣押、 冻结的
           效期即将届满的, 可以在判决、 裁定生效前               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
           依法出卖, 所得价款由人民法院保管, 并及               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 不得没收。
           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第三百六十五条        对查封、 扣押、 冻结
               第三百六十二条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         的财物及其孳息, 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名
           实物, 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 有价证券等, 称、 金额、 数量、 存放地点及其处理方式等。
           应当随案移送。第一审判决、 裁定宣告后, 涉案财物较多, 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
           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第一                 明的, 可以附清单。
           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第二审人                      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 应当在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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