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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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可能毁灭、 伪造证据, 干扰证人作 监视居住的, 应当将不予批准指定监视居
证或者串供的; 住决定书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 并说明不
( 二) 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予批准的理由。
( 三) 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
( 四) 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 犯罪案件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人民
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 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自决定指定居所监视
( 五) 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 居住之日起每二个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没有必要继续指定居
( 六) 可能对举报人、 控告人、 证人及其 所监视居住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 应当解
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 一) 具备正常的生活、 休息条件; 或者辩护人认为不再具备指定居所监视居
( 二) 便于监视、 管理; 住条件的, 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变更强
( 三) 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不得在看 决定, 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指定居所监
守所、 拘留所、 监狱等羁押、 监管场所以及 视居住的, 应当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
留置室、 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 办公区 者变更强制措施; 认为需要继续指定居所
域执行。 监视居住的, 应当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 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
监视居住, 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 部门 措施的, 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报
负责人审核, 检察长决定。 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需要对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
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由办案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
人员提出意见, 经部门负责人审核, 报检察 书, 由犯罪嫌疑人签名、 捺指印或者盖章,
长审批后, 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 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
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 五条的规定, 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
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居所监 责任。
视居住的案件,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不得要求被监
收到案卷材料后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 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决定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 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除无法通知
居住的, 应当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 的以外,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
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通 后二十四小时以内, 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知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 的原因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
当将执行回执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知的, 应当向检察长报告, 并将原因写明附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指定居所 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 应当立即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