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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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6 8 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人民检                 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 举报人、 控告人
           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法定羁押期限届                  实施打击报复的;
           满,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                     ( 五)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即犯罪嫌
           者变更拘留措施要求的, 人民检察院侦查                 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 或者有
           部门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完毕。                      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
               侦查部门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                 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的, 应当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
           制措施的意见, 经检察长批准后, 通知公安               下列情形:
           机关执行; 经审查认为未满法定期限的, 书                   ( 一)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面答复申诉人。                                 ( 二) 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
               侦查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同时书面通                疑人实施的;
           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 三)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
                                               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节     逮      捕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         实, 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
           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                 罪行为的事实。
           罚的犯罪嫌疑人, 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                     第一百四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
           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应当予以逮                 事实,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捕:                                  犯罪嫌疑人, 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 一)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即犯罪嫌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
           疑人多次作案、 连续作案、 流窜作案, 其主              徒刑以上刑罚, 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
           观恶性、 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                 或者不讲真实姓名、 住址, 身份不明的, 应
           罪, 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                 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开始策划、 预备实施犯罪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
               ( 二) 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            认为被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即有一定证据证                 违反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规定的, 依照本规
           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                  则第一百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 组织或者预备实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实施多个犯罪行
           施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                 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符合
           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具有下列
               ( 三) 可能毁灭、 伪造证据, 干扰证人作          情形之一的, 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证或者串供的, 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                     ( 一) 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
           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                  的;
           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 伪造证                     ( 二) 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
           据, 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次犯罪的;
               ( 四) 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                 ( 三) 共同犯罪中, 已有证据证明有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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