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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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刑事程序 9 6 7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拘 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
留决定后, 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 犯 可; 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应
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 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
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 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机关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
拘留后, 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 后,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
所羁押, 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十四小时以内, 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县级以上人民 无法通知的, 应当向检察长报告, 并将
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 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
留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 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 无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
告; 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 人民检察院 ( 一) 被拘留人无家属的;
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 二) 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
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 三) 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人民检察院拘留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
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 直接向本级人民代 疑人, 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
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 行讯问。
许可。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
拘留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 疑人, 发现不应当拘留的, 应当立即释放;
罪嫌疑人, 应当立即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 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 按照
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 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
请许可。 居住手续。
拘留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需要逮捕的,
罪嫌疑人, 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 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逮捕手续; 决
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 定不予逮捕的, 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报请许可, 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
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 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 特殊情况
许可; 拘留担任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 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 由县级人民检察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民将正在实行犯
院报告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 通缉在案的、
拘留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越狱逃跑的、 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或
的犯罪嫌疑人, 分别按照本条第二、 三、 四 者犯罪人扭送到人民检察院的, 人民检察
款的规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院应当予以接受, 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拘留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 市、 县( 区) 是否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对于不属于自
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 己管辖的, 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嫌疑人, 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 第一百三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