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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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刑事程序 9 7 1
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 督办。
的, 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 第一百五十八条 控告检察部门或者
依法进行。 举报中心对于以走访形式的报案、 控告、 举
第一百五十五条 侦查机关送达的执 报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应当指派两名
行情况回执和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 裁 以上工作人员接待, 问明情况, 并制作笔
定书等法律文书, 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 录, 经核对无误后, 由报案人、 控告人、 举报
收。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即时登记, 并及时 人、 自首人签名、 捺指印, 必要时可以录音、
移送相关办案部门。 录像; 对报案人、 控告人、 举报人、 自首人提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 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物品等应当登记, 制作
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移送审查逮捕、 审查起 接受证据( 物品) 清单, 并由报案人、 控告
诉的, 按照本规则第一百五十二条至第一 人、 举报人、 自首人签名, 必要时予以拍照,
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并妥善保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 第一百五十九条 接受控告、 举报的
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统一受理报案、 控告、 检察人员, 应当告知控告人、 举报人如实控
举报、 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并根据 告、 举报和捏造、 歪曲事实应当承担的法律
具体情况和管辖规定, 在七日以内作出以 责任。
下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办案部门应当在规定
( 一) 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按照相 期限内办理案件, 并向控告检察部门或者
关规定移送本院有关部门或者其他人民检 举报中心书面回复办理结果。回复办理结
察院办理; 果应当包括控告、 申诉或举报事项、 办理过
( 二) 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移送 程、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处理情况和法律依
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并且通知报案人、 控 据以及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情况等。
告人、 举报人、 自首人。对于不属于人民检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举报中
察院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 应当先 心负责统一管理举报线索。本院其他部门
采取紧急措施, 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或者人员对所接受的犯罪案件线索, 应当
( 三) 对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 应 在七日以内移送举报中心。
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收集相关材料, 查 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
明情况后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 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线索和人民检察院侦查
门办理。 部门发现的案件线索, 由侦查部门自行审
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中心可以向下 查。
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控告、 申诉、 举报案件, 第一百六十二条 控告检察部门或者
交办举报线索前应当向有关侦查部门通 举报中心对于不愿公开姓名和举报行为的
报, 交办函及有关材料复印件应当转送本 举报人, 应当为其保密。
院有关侦查部门。控告检察部门或者举报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直
中心对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和向下级人民检 接受理的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的管理制
察院交办的案件,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度。县、 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