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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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刑事程序 9 8 3
三条规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 线索
第二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采取技 及其他有关材料, 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
术侦查措施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确 起诉和审判, 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第十一节 通 缉
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批准决定自签发
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 第二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应当及时解除; 对于 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应当逮捕的犯罪
复杂、 疑难案件, 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 嫌疑人如果在逃, 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
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 疑人脱逃的, 经检察长批准, 可以通缉。
日以内制作呈请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报 第二百六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需
告书, 写明延长的期限及理由, 经过原批准 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 可以直
机关批准, 有效期可以延长, 每次不得超过 接决定通缉; 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
三个月。 疑人的, 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 定。
据使用的,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通
决定文书应当附卷, 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 缉通知书和通缉对象的照片、 身份、 特征、
阅、 摘抄、 复制。 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 由公安机关发布
第二百六十六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通缉令, 追捕归案。
收集的物证、 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侦查人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
员应当制作相应的说明材料, 写明获取证 等涉案人员逃往境外, 需要在边防口岸采
据的时间、 地点、 数量、 特征以及采取技术 取边控措施的, 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
侦查措施的批准机关、 种类等, 并签名和盖 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 商请公安机关
章。 办理边控手续。
对于使用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 第二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
料, 如果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 涉 时了解通缉的执行情况。
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暴露侦查秘密 第二百七十三条 对于应当逮捕的犯
或者严重损害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的, 应当 罪嫌疑人, 如果潜逃出境, 可以按照有关规
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 技术方法等保 定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商请国际刑警组织
护措施。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建议不在法 中国国家中心局, 请求有关方面协助, 或者
庭上质证, 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 通过其他法律规定的途径进行追捕。
核实。
第十二节 侦 查 终 结
第二百六十七条 检察人员对采取技
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 第二百七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
秘密和个人隐私, 应当保密; 对采取技术侦 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
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 应当及 人民检察院, 分、 州、 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
时销毁, 并对销毁情况制作记录。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