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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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刑事程序   9 8 1

               第二百四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的存         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但是应当征得鉴
           款、 汇款、 债券、 股票、 基金份额等财产已冻            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
           结的, 人民检察院不得重复冻结, 但是应当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
           要求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邮电部                 九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 不能担任
           门在解除冻结或者作出处理前通知人民检                  鉴定人。
           察院。                                     第二百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
               第二百四十四条        扣押、 冻结债券、 股      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 及时向鉴
           票、 基金份额等财产,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
           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                 料, 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 并明确提出要
           出售。                                 求鉴定解决的问题, 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
               对于被扣押、 冻结的债券、 股票、 基金            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份额等财产, 在扣押、 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                   第二百五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
           出售, 经审查认为不损害国家利益、 被害人               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检验报告, 同时附上鉴
           利益, 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 以及扣押、 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 并且签名或
           冻结的汇票、 本票、 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               者盖章。
           的, 经检察长批准, 可以在案件办结前依法                   多个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的, 应
           出售或者变现, 所得价款由检察机关指定                 当在鉴定意见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
           专门的银行账户保管, 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并且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或者其近亲属。                                 第二百五十一条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于冻结的存款、 鉴定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汇款、 债券、 股票、 基金份额等财产, 经查明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于鉴定意见, 检
           确实与案件无关的, 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                 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查, 必要的时候, 可以提
           冻结, 并通知被冻结存款、 汇款、 债券、 股             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意见, 报检察
           票、 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所有人。                     长批准后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检
               第二百四十六条         查询、 冻结与案件       察长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
           有关的单位的存款、 汇款、 债券、 股票、 基金            新鉴定。
           份额等财产的办法适用本规则第二百四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        用作证据的鉴定意
           一条至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见,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
                                               疑人、 被害人; 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
                    第八节     鉴      定
                                               为能力的, 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第二百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为了查         或诉讼代理人。
           明案情, 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 可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
           以进行鉴定。                              代理人、 近亲属、 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 经
               第二百四十八条         鉴定由检察长批         检察长批准, 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准, 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                 鉴定费用由请求方承担, 但原鉴定违反法
           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 也可以聘请其他                 定程序的, 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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