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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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出示搜查证。 致、 及时, 并且指派专人严密注视搜查现场
搜查证由检察长签发。 的动向。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搜查 第二百二十八条 进行搜查的人员,
前, 应当了解被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搜查 应当遵守纪律, 服从指挥, 文明执法, 不得
现场及周围环境, 确定搜查的范围和重点, 无故损坏搜查现场的物品, 不得擅自扩大
明确搜查人员的分工和责任。 搜查对象和范围。对于查获的重要书证、
第二百二十三条 搜查应当在检察人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及其放置、 存储
员的主持下进行, 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 地点应当拍照, 并且用文字说明有关情况,
必要的时候, 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参加 必要的时候可以录像。
或者邀请当地公安机关、 有关单位协助进 第二百二十九条 搜查情况应当制作
行。 笔录, 由检察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
执行搜查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搜
第二百二十四条 在执行逮捕、 拘留 查人在逃, 其家属拒不到场, 或者拒绝签
的时候, 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 不另用搜 名、 盖章的, 应当记明笔录。
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到本辖区
( 一) 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以外进行搜查, 检察人员应当携带搜查证、
( 二) 可能隐藏爆炸、 剧毒等危险物品 工作证以及载有主要案情、 搜查目的、 要求
的; 等内容的公函, 与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 当
( 三) 可能隐匿、 毁弃、 转移犯罪证据 地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搜查。
的;
第六节 调取、 查封、 扣押物证、 书证和
( 四) 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 五) 其他紧急情况。
搜查结束后, 搜查人员应当在二十四 第二百三十一条 检察人员可以凭人
小时内向检察长报告, 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百二十五条 搜查时, 应当有被 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
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 邻居或者其他见证 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材料, 并且可以根
人在场, 并且对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说明 据需要拍照、 录像、 复印和复制。
阻碍搜查、 妨碍公务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
搜查妇女的身体, 应当由女工作人员 件, 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进行。 调取物证、 书证等证据材料的, 办案人员应
第二百二十六条 搜查时, 如果遇到 当携带工作证、 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和
阻碍, 可以强制进行搜查。对以暴力、 威胁 有关法律文书, 与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 当
方法阻碍搜查的, 应当予以制止, 或者由司 地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法警察将其带离现场; 阻碍搜查构成犯罪 必要时, 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
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察院发函调取证据。调取证据的函件应当
第二百二十七条 搜查应当全面、 细 注明取证对象的具体内容和确切地址。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