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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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刑事程序   9 7 9

           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函件后一个月                  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 持相关法律文书及
           内将调查结果送达请求的人民检察院。                   简要案情等说明材料, 商请被查封、 扣押财
               第二百三十三条        调取物证应当调取         物和文件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
           原物。原物不便搬运、 保存, 或者依法应当                   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返还被害人, 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不能调                 可以与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协商,
           取原物的, 可以将原物封存, 并拍照、 录像。 必要时, 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对原物拍照或者录像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         对于查封、 扣押的
           外形、 内容。                             财物和文件, 检察人员应当会同在场见证
               调取书证、 视听资料应当调取原件。 人和被查封、 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 当
           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因保密需要不能调                  场开列查封、 扣押清单一式四份, 注明查
           取原件的, 可以调取副本或者复制件。                  封、 扣押物品的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质
               调取书证、 视听资料的副本、 复制件和             量、 颜色、 新旧程度、 包装等主要特征, 由检
           物证的照片、 录像的, 应当书面记明不能调               察人员、 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
           取原件、 原物的原因, 制作过程和原件、 原              份交给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持有人, 一份
           物存放地点, 并由制作人员和原书证、 视听               交被查封、 扣押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保管
           资料、 物证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人, 一份附卷, 一份保存。持有人拒绝签
               第二百三十四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         名、 盖章或者不在场的, 应当在清单上记
           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 无罪或者犯                 明。
           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财物和文件, 应当查封                     查封、 扣押外币、 金银珠宝、 文物、 名贵
           或者扣押; 与案件无关的, 不得查封或者扣               字画以及其他不易辨别真伪的贵重物品,
           押。                                  应当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当场密封, 由检察
               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                人员、 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密封
           的财物和文件, 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但应               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办案需要及时
           当及时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 委托具有资质的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启封
           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或者予以退还。                  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并且签名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 扣押的财               或者盖章。
           物和文件的, 可以强制查封、 扣押。                      查封、 扣押存折、 信用卡、 有价证券等
               对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到案时随身               支付凭证和具有一定特征能够证明案情的
           携带的物品需要扣押的, 可以依照前款规                 现金, 应当注明特征、 编号、 种类、 面值、 张
           定办理。对于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用品, 应                 数、 金额等, 由检察人员、 见证人和被扣押
           当逐件登记, 并随案移交或者退还其家属。 物品持有人在密封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查封、 启封时应当有见证人或者持有人在场并签
           扣押财物和文件, 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由两               名或者盖章。
           名以上检察人员执行。                              查封、 扣押易损毁、 灭失、 变质以及其
               需要查封、 扣押的财物和文件不在本               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应当用笔录、 绘
           辖区的, 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                 图、 拍照、 录像等方法加以保全后进行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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